一、案情简介
凌女士一户四人系苏州市X区村民,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位于铁路工程征收范围内。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公开,补偿内容不合理,凌女士一家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1月18日,区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决定书要求凌女士一户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搬迁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动迁办公室拆除。因凌女士一家未在指定期限选择安置方式,区政府于2022年12月18日作出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凌女士一户五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所占土地。
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后,交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张洪涛律师针对凌女士一户收到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将其撤销。
胜诉案例 | 《补偿安置决定书》存在多处不当,盛廷律师帮助当事人将其撤销-胜诉公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shengtinglaw.com)
本案则是关于对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苏05行初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四人
被告:苏州市x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xx区政府对于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责。
因凌xx户未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案,被告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采取货币安置方案,于2022年12月7日将征地补偿款支付至凌xx的银行账户。但涉案房屋系凌xx户宅基地房屋,用于该户实际居住使用,在凌xx户未选择安置方案的情形下,被告未经征求凌xx户意见,径行确定货币安置方案,影响到凌xx户居住权利的保障,该补偿方式存在不当。
在未对凌xx户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形下,被告以该户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明显缺乏依据。
另,对于涉案征地项目,自然资源部已于2022年4月9日作出了自然资函[2022]226号批复,而省政府亦于2022年9月17日作出苏政处地[2022]14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回新建上海经苏州至湖州铁路(江苏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撤回了省政府苏政承地[2021]6号批复。但被告xx区政府在2022年12月18日作出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仍以被撤回的苏政承地[2021]6号批复作为责令交出土地的依据,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
四、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补偿方式存在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苏州市XX区政府于2022年12月18日作出的1号《苏州市XX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可以拨打上方联系电话010-60646818直接免费咨询,或者点击下方“免费咨询”一对一咨询。
--------《《《《点此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