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肯签订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的,征收方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就相当于最后通牒,在处理时应慎之又慎。此案中,盛廷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成功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凌女士一户四人系苏州市某区村民,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位于铁路工程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7日,一群不明人员操作施工机械强制拆除了其中部分房屋,后又于2022年8月21日用施工机械强行破坏了房屋的西侧承重墙。
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公开,补偿内容不合理,凌女士一家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11月18日,区政府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决定书要求凌女士一户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搬迁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动迁办公室拆除。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的,将依法组织实施。
凌女士一户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交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张律师经调查取证后分析认为,区政府未按法定征收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侵害了凌女士一户的合法权益。张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苏05行初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四人
被告: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在组织实施涉案征地过程中,对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系其履行法定职责。
在征地过程中,正某评估公司对原告凌某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以2020年5月为评估时点,采用重置成本法出具了房产评估报告,但涉案房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该评估时点早于涉案征地项目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时间,评估时点明显不当。且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20年公布了202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对混合二等、砖木三等结构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均进行了调整,但正某评估公司评估时仍以2015年公布的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为参照,评估依据明显不当。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产评估报告已向原告凌某进行送达并告知其相关申请复核的权利,补偿程序违法。被告以上述房产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附件《凌某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中,被告列明了三种安置方案供凌某选择,即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部分公寓房安置加部分货币安置,并明确如凌某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某一安置方案的,视作其同意货币安置。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凌某宅基地房屋,用于实际居住使用,在凌某未明确选择安置方案的情形下,被告视同其选择货币安置方案,可能会影响凌某居住权利的保障。
四、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某区政府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凌某要求撤销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