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山东青岛征收:无证房屋不予补偿?法院判决撤销《安置补偿决定书》,盛廷律师胜诉
承办律师: 常茂生 齐征征 已被浏览671次更新时间:2022-12-27
关键词

无证房是不是一律不予补偿?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这样的疑问。本案中,姜先生的一处房屋是从其父亲处赠与取得,在安置补偿决定书中却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安置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

 

姜先生是青岛市黄岛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姜先生的6间房屋,是由姜先生的父亲赠与取得。2021年12月,合作社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但在该决定书中却未对该部分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姜先生也没有看到过完整的评估报告。


对此,姜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鲁7102行初339号

案由: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案

审理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黄岛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某合作社”)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茂生 齐征征

 联系方式配图.jpg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按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名下的宅基地上4间房进行实物补偿安置,确定其应获得的各项奖励金额,对其他未认定宅基地的附属房屋给予评估值补偿。


根据该补偿决定内容可知,其系针对原告在被告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作出,而根据《某村标准宅基地认定情况公示一览表》,原告在被告处建有证房屋4间、无证正房6间,故被告无论决定对该两部分房屋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均应在案涉《案涉补偿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但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仅针对原告名下4间宅基地房屋作出,并未涉及原告案涉无证正房6间,遗漏补偿项目,且对“其他未认定宅基地的附属房屋”仅明确“给予评估值补偿”,未予明确评估价值的具体数额,因此,被告作出的案涉《安置补偿决定书》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黄岛区某街道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

 1.png


评论山东青岛征收:无证房屋不予补偿?法院判决撤销《安置补偿决定书》,盛廷律师胜诉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