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于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承包村里废弃的坡土场并改造使用,之后,刘先生向村委会缴纳租地盖房款,后将土地平整并建设房屋用于养殖。
2022年3月,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认定刘先生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刘先生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刘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鲁0211行初337号
案由:行政撤销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赵琳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系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告于2023年4月4日自行作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已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经法院询问原告,原告当庭表示不撤诉,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被告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