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某村拥有房屋,面积为114平米。2022年7月,征收部门通知杨先生,因为城市某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给予他每平米720元的征收补偿款实施征收。
在此期间内,杨先生并没有看到征收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文件。因此杨先生无法了解本次征收的安置补偿标准,所以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0月,在杨先生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非法强拆。期间,杨先生向派出所报警表明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并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川1502行初47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违法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宁志武律师
【法院观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上述规定表明,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民住房。
原告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在该社取得宅基地及修建、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也不能通过购买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应对农村村民住房实施安置补偿,原告不是案涉征收集体土地应进行住房安置补偿的对象,被告对原告并无补偿义务。
由于此类房屋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原告出资“购房”,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生活多年,拆除行为使其失去居住条件,因此,在征收时给予适当补助更符合情理,也利于推进征收工作。
基于此,政府制定了《关于审定城市**改造项目非本社人员房屋补助方案》,明确了非本社人员的房屋、构筑物及装饰、装修补助标准,对其予以适当补助,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因此,被告应按照上述方案对原告进行补助,即便与原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仍应遵循相应程序,做到先补助到位再行搬迁,保障原告的权益。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未给予原告装饰、装修补助,虽然被告把应给予原告的房屋补助款,以邬某的名义存至银行,但由于邬某并未与被告签订涉及原告房屋补助的相关协议,表示接受该笔补助款并给予原告,故被告上述行为并不代表对原告实施了补助,且也未履行相应程序就径行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构成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杨某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