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2011年开始,巴某就从村民手中合法流转取得870亩草牧地,但迄今为止都该土地都一直被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进行露天采矿。矿业开发导致了巴某承包的草地土壤结构和土地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植被完全消失,局部地区也出现了严重生态退化和水土流失。
为此,巴某于2024年1月15日向旗林业和草原局邮寄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但旗林业和草原局签收至今并未作出任何答复。2024年3月,巴某向被告某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旗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巴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巴某不服旗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旗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旗政府受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了案涉草、饲料地的承包经营权,具备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旗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内08行初21号
案由:不服旗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巴某
被告:某旗人民政府(下称“旗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旗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路梦瑶律师
【法院认为】
原告与奇某签订了《草片流转协议》,以流转的方式取得了案涉草、饲料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认为取得的草、饲料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要求有权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查处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是具备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的。被告作为某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被告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应在六十日内对原告巴某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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