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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关于确定房屋补偿面积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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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原南康市政府将弯角组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的田土2.359亩获得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0010.8元;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原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签订协议,获得安置宅基地656平方米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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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原告刘某、第三人石某从案外人李某购买了3-3号房屋。刘某拥有该房屋20%的共有份额。2008年1月,石某伪造了其与刘某、吴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该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吴某将3-3号房屋20%的份额赠与给石某。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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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海营东路及其两侧拆迁改造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正大街至一环路间的规划海营路及其两侧拆迁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张某的房屋位于该拆迁改造区域范围之内。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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