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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属于被征收人?
已被浏览2220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09/22

案情简介:


何某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何某的房屋坐落于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11年10月,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何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征收部门与何某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12年6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依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对何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何某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取补偿款607027.15元。何某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7月,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对双方证据的分析,法院认定何某选择的是产权调换。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货币补偿,侵害了何某的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淮阴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拆迁补偿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属于被征收人?


相关法律知识索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都可自由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对于棚户区的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不得强迫选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城镇房屋拆迁,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在土地拆迁过程中,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必须遵循被拆迁人的意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补偿方案的选择权。房屋征收程序合法,不仅是前期的征地程序有相关的批文以及公告,还涉及之后的补偿方案,拆与不拆,怎么补偿,如何补偿,补偿标准等等都需要经过合法程序。不能单方面由政府说了算。


盛廷拆迁律师在此提醒您,遇到不合法拆迁一定要冷静,必要的时候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要确保房屋被拆迁之后权利有保障才可以。该拿的钱拿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拆的,拆迁款会集中打到村委会处,村民也要及时关注拆迁款的去向,真正发放到自己手里才可以;置换安置房的要确定居住房屋有保证。切不可盲目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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