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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村集体同意村民建房,却被扣上“违法占地”的帽子,不受理宅基地审批却要处罚老百姓?
已被浏览2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7/04

当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黄先生一家手中时,罚单上的“退还土地”“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显得格外扎眼。这座由村集体决议分给他们建房的荒地,在2024年的深秋,突然被扣上了“非法占地”的帽子。而这一切的导火索是一场僵持了7年的土地征收。

 

征收中有一种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当征收补偿谈判陷入僵局,某些部门便用历史遗留问题逼迫村民搬迁。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_01(1).png

 

一、村集体盖章的协议,却让村民被罚了款

 

2005年,江西某村,黄家兄弟逐渐成年,分户建房的刚需迫在眉睫。经过村小组集体决议,将一块长期荒废的土地划分给黄先生一家作宅基地。这本是农村集体土地自治的常态,却无奈赶上了政策变革,当地政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便不再办理宅基地建房审批。和周边的邻居一样,黄先生一家守着集体认可的土地,但是没有拿到一纸官方认证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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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政府一张征收公告,黄家的房屋便被纳入拆迁范围内。面对补偿标准远低于预期,一家人拒绝签字。谁也没想到,这场维持了7年的拉锯战,最后等来的是一张突如其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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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瑞金市自然资源局认定黄家“自2005年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依据近20年前未修订的老《土地管理法》开出罚单:没收1.85亩土地上的全部房屋,并处1.4万余元罚款!罚单最后,更是写明“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张罚单的开具,试图将“拆迁矛盾”转化为“违建执法”。“村集体白纸黑字的决议,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面对几乎断送住所的处罚,黄家人紧急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由凤长俊律师、龚河会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二、行政处罚与依法行政的原则背道而驰

 

2025年1月,两位律师将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停批导致的手续缺失,不应该让老百姓来背锅”,凤长俊律师认为,黄先生家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并非自然资源局口中的“违法占用土地”。一是黄先生周边邻居都是这种情况导致户口无法落在宅基地上,二是此前征收方早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曾委托评估公司对黄先生一家的房屋进行过评估,这点也从侧面印证了征收方对黄先生一家土地合法性的认可。


土地存在征收项目,进行过评估作价,而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明显的执法目的不当。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也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处于正当的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01-010号参考案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其管理目的相一致,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本案而言,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交由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调整,尤其是曾经对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由于没能达成补偿协议转而又通过“拆违”程序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其结果不但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而且导致后续补偿问题更难解决、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的行政行为,直接损害行政权威,应归类为行政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微信截图_20250703170933.jpg


回到黄先生的案件,显然自然资源局下发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是为了严格城市建设管理,反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为后续征收提供便利。


不当的行政处罚,既侵蚀公民法治信仰,更践踏依法行政根基。

 

“执法不能选择性‘溯及既往’!”律师当庭强调,“以处罚代替拆迁协商,是对法律程序的架空。”

 

三、反转:被告自知理亏说罚单可撤销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强调政府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目的不当,坚定维护委托人黄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

 

反转比预想更快。庭审后,法院紧急组织协调。自知理亏的自然资源局终于松口:“罚单可以撤,但你们得先撤诉。”2025年5月,在法官见证下,一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黄家——自然资源局坦承原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同日,黄家提交撤诉申请,这场民告官的硬仗,最终以法律利剑逼退不当执法落下帷幕。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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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的案件同时也揭示了“民告官”另一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能促使矛盾走向协商化解。


在本案中,正是黄先生一家凭借坚定的维权信念,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才让这场原本力量悬殊的对抗迎来转机。法院的及时介入与协调,让自然资源局不得不正视自身执法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撤销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凤长俊律师说:“在拆迁中,部分行政机关常以拆违促拆迁,对未签协议的被征收人认定房屋为违建并处罚,施压其签协议,否则补偿可能为零。而违法处罚决定若不及时走法律程序撤销,超期限后就合法有效,房屋会被认定为违建。”


二位律师表示,对被征收人而言,撤销处罚决定只是阶段性胜利,但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这样的阶段性胜利才能推动最后的补偿实质性提升。对征收方来说,此处罚决定是双刃剑,被征收人可利用不合法处罚决定反制,让征收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征收人要妥善处理此类处罚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否则易陷入僵局,补偿利益受损。


【盛在说法】 


执法者更应遵循程序正义。当补偿协议转变为处罚决定书,我们需警惕公权力在征收过程中是否被不当使用。实际上,执法越规范,法治权威和民众的法治信仰就越能在全社会扎根,公众的获得感与安全感也会随之提升。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贯彻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环节中,这种积极的正相关效应必将不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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