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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说法: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要点与实务高频内容
已被浏览8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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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旧版同时废止。《条例》共8章77条,旨在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盛廷律师事务所政策法律法规1(1)(2).png


行政复议的完整定义与核心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完整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制度。


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


二、行政复议的核心特征


特征说明
不收费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审查原则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审查其合理性(是否公平、适当),这是与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效率优势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比行政诉讼的审理周期更短。
准司法性复议机关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裁决行政争议,程序规范、严谨。
一级复议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国务院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版将于2026年7月1日 (1).jpg

一、《条例》三大修订要点


要点一:明确全面审查职责

《条例》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要点二:拓展行政复议范围

补充细化的可复议情形包括: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失信惩戒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行为;以及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保障性住房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


要点三:健全案件办理制度

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主任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提级审理与合并审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等。


二、实务高频内容


高频一:申请期限

一般期限为60日。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的,自知道权利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高频二:复议机关选择

被申请人类型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部门本级政府 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等)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上一级地方政府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


高频三:复议不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高频四:听证权

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


高频五:复议决定类型

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其中变更决定是复议特有优势。


高频六:复议后起诉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三、《条例》修订对被征收人(企业/个人)的三大影响


盛廷律所长期专注于征收拆迁领域。在征收补偿争议中,行政复议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争取公平补偿直接有效的法律武器。对被征收人而言,此次《条例》修订,以下三项尤其重要:


影响一:征收补偿协议纳入复议范围

《条例》明确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列入可复议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影响二:行政机关须告知复议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未告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利之日起计算申请期限,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影响三:失信惩戒可复议

被错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条例》全文直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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