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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司法部网站发布的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整理。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条例》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
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
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
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
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
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
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制度。
四是规范决定体系,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的适用规则。
五是优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规定审查期间的处理和时限要求。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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