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征收,我们通常会联想到征收补偿、“拆迁户”,生活中也的确有许多高额补偿的案例。然而,如果盲目将征收与发财划等号,无条件同意征收评估结果,忽视其中的不合理问题,则可能事与愿违,仅获得远低于预期的补偿。为保护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必要在征收评估阶段保持警觉。

一、征收评估的含义
征收评估,是指在征收补偿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征收评估为征收补偿提供了依据,与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数额密切相关。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有必要关注征收评估活动,主动了解征收评估的相关事项。
二、征收评估的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同时这一机构并非直接由政府部门指定,而是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来选择征收评估机构,因此,被征收人也有必要了解征收评估机构的相应内容,学会分辨不同的评估机构,选择合法合规的评估机构。
三、征收评估的数额标准
为规范征收评估行为,作出公平合理的征收评估结果,房屋征收评估必须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不能随意得出结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了解征收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后,被征收人就可以结合自身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得出合理的补偿数额范围,如果征收评估结果相差过大,则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进行维权。
四、征收评估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评估机构得出的评估结果并非最终结论,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补偿标准有异议,不用认倒霉,同时也不能瞎闹,而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应部门申请复核、鉴定、协调。
首先是申请复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其次是申请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评估是决定补偿数额的关键,虽然评估是由专门机构进行,但并不意味着由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被征收人也依法具有相应的权利。如果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则有权依法进行维权,为自己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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