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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政处罚胜诉案例:企业出租土地被罚款19.8万,起诉后有关部门主动撤销
已被浏览1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09/06

本案为湖南国有土地使用行政处罚典型行政诉讼案例。湖南某公司应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将自有国有土地出租用于开办营利性车检站,被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责令交还约 11 亩土地并处罚款 19.8 万余元。企业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县自然资源局主动撤销全部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撤诉获法院准许。本文拆解土地用途变更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为企业遭遇同类土地行政处罚提供完整维权路径与法律依据。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湖南行政处罚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湖南某公司合法享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地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公司用于经营机动车检测站。


2025 年 1 月 24 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处罚内容为:责令当事人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占用的约 11 亩土地,并按 26 元 / 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合计金额 19.8 万余元。


该公司认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不认可处罚内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2025 年 7 月 2 日,该公司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湖南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先后经历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时长 3 个多小时,第二次庭审时长 4 小时,双方围绕处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2026 年 5 月 13 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撤销 2025 年 1 月 17 日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公司随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盛廷律师抗辩理由



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明土地原批准用途、实际使用用途的具体差异,未明确违反的用途管制要求。 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仅罗列法律条文编号,未阐述法条适用内涵与违法事实的对应关系。 案涉土地出租系应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实施,并非企业擅自改变用途,处罚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处罚程序未充分保障原告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存在程序瑕疵。



2.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理由


原告将国有土地出租用于营利性车检站经营,属于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次处罚程序合法,裁量标准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处罚内容具备法律依据。原告通过出租土地获取收益,属于违法使用国有土地情形,应当依法交还土地并缴纳罚款。


二、案件基础信息


1.案号:(2025)湘 0511 行初 275 号


2.审理法院:区人民法院


3.案由:土地行政处罚行政纠纷


4.原告: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


5.被告:县自然资源局


6.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付顺托律师、董欣玥律师


7.盛廷案件编号:2025-1795


8.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一:土地用途处罚需以明确的事实认定为前提


人民法院审查土地行政处罚合法性,首要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行政机关认定企业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明确载明案涉土地原批准用途、实际使用用途、二者的法定差异,以及违反的具体管制规定。未查明核心事实直接作出处罚的,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争议焦点二:行政处罚不得仅罗列法条而无适用逻辑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决定书中阐明违法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对应逻辑,说明法条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匹配关系。 仅笼统引用法律条文编号,未阐述法条适用内涵、未对应具体违法情形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系行政诉讼法定撤销情形。


(三)争议焦点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行政机关发现自身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有权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自行纠正执法错误。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四)争议焦点四:基于行政指令的用地行为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企业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调整土地使用方式,并非自身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反向认定为违法并实施处罚 该类处罚违背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终案件处理结果


1.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其 2025 年 1 月 17 日作出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


2.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撤销决定送达原告之日起失效,不再执行,原告无需履行交还 11 亩土地、缴纳 19.8 万余元罚款的义务。



3.原告某公司向受理法院提交行政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湖南行政处罚胜诉案例-北京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承办.jpg


4.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由原告承担。


湖南行政处罚胜诉案例-北京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承办2.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 1:改变土地用途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事实清楚的法定要件


行政机关认定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需同时查明三项核心事实:土地原批准用途、实际使用的具体用途、二者存在用途类别的法定变更。 缺少任何一项事实认定,均属基本事实不清,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要点 2:处罚文书仅罗列法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对应论证逻辑,仅引用法条编号、不说明适用理由、不匹配违法事实的,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


要点 3: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可撤诉结案


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法院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准许撤诉。 该结案方式属于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常见路径,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要点 4:基于行政机关指令的用地行为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企业因响应行政机关要求、信赖行政机关指引而实施的土地使用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事后反向认定为违法并实施处罚。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政处罚不具备正当性,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要点 5:土地行政处罚不服可直接起诉,无需复议前置


当事人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救济途径。


六、盛廷律师总结企业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处罚决定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


完整保存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协议、与行政机关的全部沟通文件原件。拍摄土地实际使用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第三方经营资质文件,证明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与背景。 若土地使用系应行政机关要求,重点保存行政通知、会议纪要、工作人员沟通记录等书面证据。


(二)从事实与法律两个维度审查处罚合法性


事实层面:核对处罚决定书是否写明原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具体违法点,核心事实缺失的可直接主张违法。 法律层面:核对处罚引用的法条是否与违法情形对应,仅罗列法条无适用说明的,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程序层面: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的处罚同样可撤销。


(三)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定救济程序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可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超期丧失救济权利。


(四)诉讼中充分举证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庭审中充分提交处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证据,明确指出处罚的违法点。 提交行政机关指令用地的相关证据,主张信赖保护原则,倒逼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处罚合法性。 可主动向法庭提出调解意愿,通过法院协调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


(五)处罚撤销后及时办理结案手续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后,索要书面撤销决定原件并妥善留存,避免后续就同一事项重复处罚。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完成诉讼结案流程,终结本案司法程序。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湖南国有土地使用行政处罚典型行政诉讼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国有土地用途变更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凸显了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处罚决定可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企业遭遇同类土地行政处罚时,无需盲目认罚,可从事实、法律、程序三个维度审查处罚合法性,通过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专业法律支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化解行政争议,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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