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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殖场关停补偿胜诉案例:养殖场因水源地关停拆除遭拒赔,湖北高院二审改判
已被浏览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9/04

本案为湖北水源地保护关停养殖场引发的典型行政补偿案件。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因水库水源地保护被关停并强行拆除,该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养殖场申请行政补偿后,县政府以建筑违法、未全部拆除为由拒绝补偿,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县政府补偿意见,责令九十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本文梳理设施农用地认定、行政补偿条件等裁判规则,为涉农经营主体维权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湖北养殖场关停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湖北一市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自 2014 年起合法经营,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过环境影响登记审批。2022 年 8 月,县人民政府以水库水源地保护为由,要求关停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镇政府随后对养殖场部分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且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养殖场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政府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作出《关于某县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补偿的意见》,以未拆除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拒绝给予补偿。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镇政府强拆养殖场设施后,养殖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2.确认强拆违法后,养殖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补偿,收到不予补偿的书面意见;
3.养殖场不服该补偿意见,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一审败诉后,养殖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徐勇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核心诉求。


(三)双方上诉核心理由


  1.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盛廷律师上诉理由


一是生效判决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县政府负有法定行政补偿职责,不予补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案涉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仅需乡镇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原审认定土地性质错误; 

三是养殖场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动物防疫资质与环评审批,经营行为合法,符合行政补偿条件; 

四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与县政府补偿意见,判令县政府限期履行行政补偿职责。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养殖场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不符合补偿条件; 称养殖场不符合畜牧法规定的养殖备案要求,环评手续不合法; 主张未全部拆除建筑设施,不具备补偿前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基础信息


1.二审案号:(2024)鄂行终 905 号
2.一审案号:(2024)鄂 13 行初 8 号
3.二审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4.案由:行政补偿纠纷
5.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市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某市某县人民政府
7.主要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徐勇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8.上诉核心诉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补偿意见;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判令县政府限期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公共利益关停养殖场的,县级政府负有法定补偿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院作出的(2023)鄂行终 1095 号生效判决,已明确本案属于关停畜禽养殖场所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县政府对案涉养殖场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原审法院以县政府未对基础设施进行拆除为由,认定养殖场主张补偿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畜禽养殖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第一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生产,按农用地管理。 该类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案涉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县政府及原审以未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由否定补偿资格,适用法律错误。


(三)案涉养殖场已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根据原审在卷证据,养殖场已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取得县环境保护局针对该表的审批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建设行为具备环境合规性。


(四)备案瑕疵不构成否定补偿资格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即养殖备案瑕疵对应的法定后果仅为责令改正与小额罚款,不属于否定经营合法性、剥夺行政补偿资格的法定事由。 县政府及原审法院以未完整提交备案材料为由,直接否定养殖场的补偿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被诉补偿意见违法且原审判决错误,二审依法改判


综上,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补偿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责令县政府限期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 13 行初 8 号行政判决;


2.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4 月 1 日作出的《关于某县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补偿的意见》;


3.责令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某市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北养殖场关停赔偿胜诉案例.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公共利益关停补偿职责规则 


因水源地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关停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场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行政补偿职责;该职责不因建筑未全部拆除、强拆主体为下级机关而免除。


要点2:设施农用地审批规则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仅需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以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要点3:环评登记合规规则 


畜禽养殖项目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的,即视为已履行法定环评程序,经营建设行为具备环境合规性。


要点4:备案瑕疵不阻却补偿规则 


养殖场未按畜牧法规定备案的,法定后果为责令改正、可处罚款,不属于否定经营合法性、剥夺行政补偿资格的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补偿。


要点5:行政补偿二审改判规则 


一审行政补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经营期完善全部资质备案手续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向乡镇政府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留存全部资质文件与缴费凭证。


(二)确认强拆违法后及时申请行政补偿 


强制拆除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及时向县级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行政补偿申请,逐项列明财产损失、经营损失,附对应证据清单,留存申请与送达凭证。


(三)不予补偿决定逐项核查法律依据 


收到不予补偿的书面意见后,逐项核查理由的法律依据,重点针对土地性质认定、资质效力、补偿条件等错误点,在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一审败诉聚焦法律适用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败诉的,重点梳理原审在土地性质、补偿前提、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权威政策文件支撑上诉主张。


(五)责令履行判决后跟进补偿落地 


拿到责令履行补偿职责的生效判决后,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提起行政补偿诉讼,主张全额损失赔偿。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湖北省养殖场关停拆除引发行政补偿的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面对养殖场一审败诉、案件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赵传学、徐勇律师准确识别出一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审要求养殖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属于对养殖用地性质的认定错误。在二审中,律师紧扣行政补偿职责、设施农用地性质、环评手续合法性三个核心维度系统论证:明确指出关停禁养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补偿范畴,县政府具有法定补偿职责;未拆除建筑不能成为拒赔理由;《畜牧法》层面的未备案属于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程序瑕疵,不能直接否定补偿资格。最终湖北高院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县政府《补偿意见》,责令县政府9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实现了被动局面的全面逆转,从该案可见,盛廷律师在征收拆迁与行政诉讼领域展现出精准的案情定性能力和高阶的纠错翻盘能力。


2026年湖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湖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湖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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