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河南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典型行政复议案。村民成先生(化名)的宅基地于2021年获河南省政府征地批复,但县政府未依法在村组范围内公告,仅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成先生直至2024年才知晓自家宅基地被征收,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后,河南省人民政府确认该征地批复行为违法。本文拆解征地批后公告法定要求、救济期限计算等裁判规则,为同类隐形征地维权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20年夏季,成先生所在村张贴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补偿标准未达预期,成先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后三年未收到任何征收相关通知。
2024年11月,成先生从村民处得知其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出让给矿业公司,随即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件显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作出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包含成先生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
县政府仅在官方网站公布该征地批复,未在被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书面公告,成先生作为实际权利人对此完全不知情,批复已生效超过三年。案涉土地在未与成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未落实补偿的情况下,已被推向市场进行出让。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2024年11月,成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宁志武律师、姜文浩律师代理本案;
2.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案涉征地批复及相关征收文件,固定程序违法证据;
3.2024年12月,成先生就征地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4.河南省人民政府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作出该征收土地批复的行为违法;
5.截至案件披露时,成先生已就该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三)双方核心理由
1.申请人代理盛廷律师复议理由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批复作出后应当在被征地村组范围内公告,县政府仅在官网发布,未履行法定公告义务;二是因行政机关未公告,导致其2024年11月通过信息公开才知晓批复内容,已超过常规救济期限,该后果应由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承担;三是征地批复程序严重违法,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2.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征地批复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豫政复决【2024】2641号
复议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村民成某(化名)
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宁志武律师、姜文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案由: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
被诉行政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x县2020年度第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土〔2021〕号征地批复
复议决定结果: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的行为违法
三、复议机关核心裁判观点
(一)征地批后公告应当在村组范围内履行,官网公告不能替代书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仅在官方网站发布征地批复信息,不能视为完成了针对村组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法定告知义务,不符合征地公告的法定形式与地域范围要求。
(二)未依法公告导致逾期知情的,救济期限从实际知情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公告义务,导致被征收人不知道征地行政行为内容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情形,申请期限从被征收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程先生2024年11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晓征地批复内容,其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具备合法的复议申请资格。
(三)未履行批后公告程序的征地批复构成程序违法
批后公告是征地法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与救济权,是征收程序正当性的必备要件。本案征地批复作出后,未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范围内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法定权益,该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四)撤销批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案涉征地项目已实施推进,涉及整体公共利益与征收进度,撤销征地批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复议机关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结果
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如下:
1.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批复》行为违法;
2.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案件后续进展:成先生已就豫政复决【2024】2641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及涉案违法征地批复,案件仍在承办中。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地批后公告属地原则
征收土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书面公告,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不视为履行了对被征地农民的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要点2:未公告救济期限顺延规则
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义务,导致被征收人不知道征地批复内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期限从被征收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内容之日起计算,超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点3:程序违法确认违法规则
征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但撤销该批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征地批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程序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要点4:征地程序空转违法规则
征收过程中仅履行官网公示等形式化程序,未实际告知被征收人、未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与救济权的,属于"程序空转",本质上违反征收法定程序,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维护自身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一)征地公告是刚性程序义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仅官网公告而未在村组张贴书面公告的,构成程序违法。该要点可直接适用于全国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二)未签补偿协议当事人必须有效送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以有效方式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官网公示≠有效告知。行政机关仅以"已网上公告"抗辩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三)行政机关对公告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确立规则:行政机关主张已发布公告的,必须提供在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该举证规则为被征收人突破"超期"抗辩提供了直接法律武器。
(四)复议期限从实际知道批复内容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首次知晓征地批复内容的,复议申请期限从实际知道之日起算六十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告导致当事人逾期知情的,不利后果由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视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五)征地批复确认违法后可申请行政裁决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当事人对省级政府作出的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本案成先生已据此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开辟了"复议确认违法→国务院裁决撤销"的二阶救济路径。
(六)"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住宅的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不得将土地推向市场或交付企业使用,否则即构成对法定程序的根本违背。
七、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第一时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当听闻土地可能被征收或出让时,立即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挂牌出让文件等全套材料。这是确认批复存在、固定"知情时间"的关键第一步,也是后续复议期限计算的起算点证据。
(二)核查公告程序的物理痕迹
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在村民小组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即证明其未完成法定公告义务,可作为复议和诉讼的核心突破口。
(三)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自通过信息公开实际知晓批复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以省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复。切勿错过复议期限,否则将丧失救济机会。
八、全文总结
本案是河南省集体土地征收中未经公告即征收并出让土地引发的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承办。通过本案明确一个核心法律规则: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在阳光下进行,同时也警示征收机关:程序空转式的表面合规无法替代对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实质保障,任何试图以"生米煮成熟饭"倒逼农户妥协的做法,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格审视。
2026年河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河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河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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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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