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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土地征收胜诉案例: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法院判决撤销交地决定
已被浏览2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 2026/09/01
关键词

本案为辽宁典型 集体土地征收 责令交地胜诉案例。村民刘某的房屋因城市发展规划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随即下达责令交地决定,限期 5 日腾迁。刘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案涉补偿决定已被依法撤销,责令交地缺乏合法基础,且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判决撤销该责令交地决定。本文拆解责令交地的法定前提与裁判规则,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辽宁土地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刘某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村内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地上房屋。因某市发展规划建设需要,刘某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


征收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2023 年 6 月 27 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刘某的房屋及地上物实施征收。


2023 年 7 月 14 日,市政府在前述补偿决定基础上,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责令刘某在 5 日内将房屋及地上物腾迁并交付土地。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刘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起诉,先撤销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依法撤销后,补偿基础不复存在;


3.在盛廷律师帮助下,刘某对《责令交地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4.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原告核心主张,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诉讼理由


一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安置补偿落实是责令交地的法定前提;二是案涉责令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补偿决定已被依法撤销,责令交地行为丧失合法基础;三是被告未落实补偿即责令限期交地,违反征收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责令交地决定。


2.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规定,其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称被诉责令交地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4)辽 13 行初 10 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纠纷
原告:刘某(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案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的法定职权,职权主体适格。


(二)依法安置补偿是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前提和基础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严格遵循 "先补偿、后搬迁" 的法定原则。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安置补偿,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和基础;未落实安置补偿的,不得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否则违反征收法定程序。


(三)基础补偿决定被撤销的,责令交地决定丧失合法依据


行政行为以另一前置行政决定为基础作出的,前置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后续行政行为随之丧失合法基础。本案被诉责令交地决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为基础,但该补偿决定已被依法撤销,导致责令交地行为欠缺实施的合法基础与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四)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责令交地决定核心基础依据失效,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刘某某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判决生效后,案涉《责令交地决定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该文书实施强制执行;需待重新作出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决定并落实补偿后,方可依法定程序另行作出责令交地决定。


辽宁土地征收胜诉案例-北京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责令交地职权法定规则


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先补偿后搬迁前置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解答集体土地征收常见问题时进一步明确: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且应以依法实施补偿为前提条件。既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提存补偿款,又未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行为基础失效规则


后续行政行为以前置行政决定为核心依据作出的,前置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失效的,后续行政行为随之丧失合法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责令交地全面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仅审查作出主体的职权合法性,还应当审查前置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基础依据的法律效力,基础依据失效的,即便职权合法也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六、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责令交地先核查补偿基础合法性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第一时间核查补偿决定是否生效、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安置是否落实,补偿基础不合法的,可起诉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优先针对补偿决定启动救济程序


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期限非常严格,逾期法院不再受理。撤销违法补偿决定,才能从根源上打掉责令交地的法律基础。如果错过了起诉窗口,交地决定就会生效,后续征收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想阻却执行几乎不可能。


(三)责令交地决定单独提起撤销诉讼


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仍坚持执行责令交地的,单独针对责令交地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基础依据失效,请求法院撤销该违法文书。


(四)全程留存文书固定程序违法证据


妥善留存征收公告、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送达回执、沟通记录等全部文书,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基础失效、程序违法的核心证据。


(五)牢记"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实施。这是司法审查的硬性标准,不是政策倡导。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应是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和基础。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辽宁省集体土地征收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明确了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前提与基础效力规则,重申了先补偿后搬迁的集体土地征收基本原则。补偿决定是责令交地的核心基础,前置行为被撤销的,后续责令交地行为随之丧失合法依据。被征收人遭遇责令交地时,应当先核查补偿基础的合法性,通过分层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征收补偿与居住权益。


2026年辽宁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辽宁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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