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福建典型 以拆违促拆迁 行政诉讼胜诉案例。村民郑女士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2025 年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协商未果后,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分三次强制拆除房屋,且未履行法定强拆程序。郑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具备原告资格,强拆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并责令镇政府六十日内作出赔偿决定。本文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维权要点,为同类征收维权提供权威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郑女士系福建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自住房屋,该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居住数十年,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其权利归属。
2025 年开春,区政府启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郑女士的房屋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双方就补偿事宜开展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5 年 6 月,镇政府向郑女士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房屋涉嫌未经规划审批建设,要求其两日内提供产权材料,否则按现行违建处理,并限三日内自行拆除。
2025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镇政府先后三次实施强制拆除:7 月 22 日拆除部分房屋,7 月 29 日、9 月 18 日将剩余房屋全部拆平。本次强拆全程未依法发布公告、未履行书面催告程序、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法定程序全部缺失。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房屋被强拆后,郑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2.律师整理案件证据,以镇政府为被告,向福建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就原告主体资格、强拆行为合法性、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4.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讼请求。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盛廷律师诉讼理由
一是案涉房屋系合法财产,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村委会已出具证明确认权属,且房屋处于征收红线范围内,不属于违法建筑;二是镇政府在征收协商期间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本质为 以拆违促拆迁,且未履行任何法定强拆程序,行为严重违法;三是违法强拆造成原告房屋及室内财产全部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赔偿决定。
2.被告福建省某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称原告并非房屋登记产权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1.案号:(2025)闽 0102 行初 341 号
2.审理法院:福建省某区人民法院
3.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行政纠纷
4.原告:郑某(福建省某村村民)
5.被告:福建省某镇人民政府
6.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窦帅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7.原告诉讼核心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是否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以产权登记为唯一依据。本案原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提交的《村民无产权房屋居住证明申请及具结》《村民无产权房屋证明》及结婚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强制拆除房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缺失即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本案镇政府未履行公告、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等任何法定前置程序,分三次实施强拆,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
(三)已实施完毕的强拆行为不具备可撤销性,应当确认违法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行政行为,因行为客体已灭失,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与现实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案涉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四)违法行政强制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被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福建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被告福建省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郑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福建省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郑某的房屋及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福建省某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无证房屋原告资格认定规则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房屋,实际权利人能够提供村委会权属证明、居住证明、建房凭证等证据的,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不得以无证为由否定其诉讼权利。
2.以拆违促拆迁程序审查规则
征收补偿协商期间,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仍需严格审查强拆的法定程序要件;未履行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前置程序的,即便房屋涉嫌违建,强拆行为也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
3.多次连续强拆一并审查规则
同一征收背景下,行政机关分多次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属于关联连续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查全部强拆行为的合法性,统一作出裁判。
4.事实行为确认违法规则
强制拆除等事实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客体已灭失,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是当事人后续主张国家赔偿的法定依据。
5.赔偿先行处理规则
确认强拆违法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先行作出赔偿决定,由行政机关就损失数额、赔偿方式先行处理;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拆违文书先核查征收关联背景
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第一时间核实房屋是否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协商阶段突然启动拆违程序的,大概率属于 以拆违促拆迁,注意收集征收公告、协商沟通记录等关联证据。
(二)无证房屋提前固定权属证明材料
农村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及时向村委会申请出具权属证明、居住证明,留存建房审批材料、户口本、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
(三)强拆全程固定程序违法证据
强拆前留存所有送达文书,强拆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强拆主体、时间、实施过程,重点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陈述申辩、出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团队寻求法律救济。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福建典型 以拆违促拆迁 行政诉讼胜诉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征收背景下 以拆违促拆迁 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划定了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的原告资格边界。行政机关不得以拆违之名规避征收法定程序,违法强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征收人遭遇同类情形时,应当及时固定权属与程序证据,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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