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江苏环境整治引发的典型行政赔偿胜诉案件。承租人杨先生租赁场地自建600余平方米厂房,独立经营十三年,被纳入清理范围后,初始评估仅44万元。此后被街道办强行拆除,当事人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后,经确认强拆违法、行政复议督促履职后,街道办最终作出约180万元赔偿决定,含房屋三倍赔偿、安置权益及利息。本文拆解承租人原告资格、赔偿标准等裁判规则,为经营性房屋维权提供权威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10年起,杨先生租赁当地交易市场内600多平方米场地,自费搭建钢架结构、行车轨道、地面硬化等生产设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场地配套道路、电力由其与全体商户共同出资建成。
2023年,当地启动环境整治项目,案涉厂房被纳入清理范围。街道办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房屋及附着物价值合计44万余元,杨先生不认可该补偿标准,未签署补偿协议。
2023年9月8日,街道办在未履行催告、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部分厂房实施强制拆除。2024年7月10日,杨先生已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且尚未获得答复期间,街道办再次对厂房残余结构实施强拆,钢架梁、生产设备等被运走处置,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首次强拆发生后,杨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代理维权;
2.律师先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4年4月2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同时认定杨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3.胜诉后律师随即向街道办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主张全额财产损失赔偿;
4.街道办签收赔偿申请后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且实施第二次强拆,律师代理杨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作出〔2025〕扬广行复第10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6.2025年8月5日,街道办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合计约180万元。
(三)双方核心理由
1.申请人代理盛廷律师主张
一是其作为厂房承租人,自费搭建的生产添附与厂房不可分割,享有合法财产权益,与强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二是街道办强拆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应当承担全部国家赔偿责任;
三是原评估仅核算建筑面积,未计入自建设施实际价值,赔偿标准明显偏低,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四是赔偿应当包含房屋附着物损失、室内物品损失、法定安置权益及逾期利息,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法定标准;
五是街道办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且在赔偿申请期间二次强拆,属于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职。
2.被申请人街道办答辩理由
主张杨先生仅为承租人,并非房屋产权人,不具备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
称案涉项目为环境整治而非征收,不应适用征收补偿标准,仅应就建筑残值予以补偿;
认为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金额计算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主张。
二、案件基础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号:〔2025〕扬广行复第101号
审理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案由:强制拆除行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人:杨先生(厂房经营者)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主要承办律师: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核心诉求:责令街道办履行国家赔偿法定职责,支付全部财产损失赔偿。
三、核心裁判观点
(一)承租人对自建不可分割添附享有权益,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且独立经营的,与强制拆除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本案杨先生自费搭建的钢架、行车、地面硬化等添附,系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与厂房结构不可分割,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建筑物应当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完整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本案街道办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即实施强拆,且在赔偿申请处理期间二次拆除残余建筑,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涵盖全部法定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赔偿范围不仅包含房屋、附着物、室内物品等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当包含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等法定安置权益,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
(四)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二次强拆过程中,室内生产设备、物品由被告处置,导致原告无法逐一举证证明物品价值,举证责任依法转移至被告,被告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履职,复议机关可责令限期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有权责令下级机关限期履行赔偿职责。本案街道办收到赔偿申请后逾期未作决定,且继续实施强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四、最终行政赔偿决定结果
2025年8月5日,街道办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金额合计约180万元;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承租人原告资格认定规则
租赁场地自建房屋、添附生产设施的承租人,对地上不可分割添附享有合法财产权益,与强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备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因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丧失财产救济权利。
要点2:行政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规则
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涵盖房屋价值、搬迁补助、奖励等全部法定补偿项目,不得仅以建筑残值核算赔偿金额。
要点3:强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室内物品、设备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反驳的,应当采信原告的合理损失主张。
要点4:赔偿逾期履职复议救济规则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职责,该路径相较诉讼程序更高效快捷。
要点5:二次强拆加重赔偿规则
赔偿申请期间,行政机关继续实施拆除行为、扩大财产损失的,属于加重违法情节,应当对应增加赔偿数额,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要点6:违法强拆惩戒性赔偿规则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拆,且存在二次强拆、拒不履行赔偿职责等情节的,可按原评估价值的三倍确定房屋及附着物赔偿金额,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性。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租地经营提前留存自建投入证据
租赁场地经营、自建厂房设施的,妥善保存建设施工合同、材料采购票据、设备购置凭证、现场照片视频,证明自建添附的范围与实际价值,避免因产权归属争议丧失赔偿权利。
(二)强拆案件分两步推进:先确认违法再主张赔偿
遭遇违法强拆后,第一时间找专业征拆律师团队优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锁定责任主体与违法性质;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奠定赔偿责任基础。
(三)赔偿申请逐项列明全部损失项目
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时,逐项列明房屋及附着物损失、室内物品设备损失、搬迁安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逾期利息等全部主张,附相应证据清单,避免遗漏法定赔偿项目。
(四)赔偿逾期优先选择行政复议救济
赔偿申请提交满两个月未收到答复的,可优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借助上级机关层级监督责令下级限期履职,相较行政诉讼程序周期更短、效率更高。
(五)不认可赔偿决定及时提起赔偿诉讼
收到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标准、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申请法院委托司法评估,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金额。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江苏厂房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明确了租地经营承租人的强拆维权主体资格,确立了行政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逾期履职复议救济等裁判规则。经营性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承租人有权就自建添附主张全额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征收补偿标准。
本案胜诉并非个案偶然,而是团队对征地专属救济规则的体系化掌握,通过这起案件集中体现了盛廷在征地拆迁垂直领域的专业沉淀——作为国内较早专注征拆维权的律所,盛廷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形成的程序把控能力、违法点研判能力、高位阶案件办理能力,在这类疑难案件中得到了充分验证。
2026年江苏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江苏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