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山西棚户区改造征收典型胜诉案件。村民的房屋部分纳入棚改征收范围,施工方违反安全距离约定,拆除部分窑洞后导致剩余房屋墙体开裂、丧失居住功能,征收方以剩余房屋不在红线内为由拒绝补偿。法院从实质正义出发,判决县人民政府 60 日内对全部房屋及附着物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文梳理征收红线外房屋补偿的裁判规则,为同类征收维权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杨某系山西省居民,在村内合法拥有平房、三间窑洞及院落等不动产。 2018 年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杨某的房屋、院落有部分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
征收初期,双方就两间平房、一孔窑洞、部分院落及地上附着物签订补偿协议,评估报告明确载明石棱部分待确认后予以补偿。施工过程中,征收方未遵守协议约定的 2 米安全距离,紧贴房屋主墙作业;因三间窑洞墙体共用,拆除第一间窑洞后,剩余两间窑洞陆续出现地面裂缝、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严重损毁,且损害持续扩大,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征收方主张剩余两孔窑洞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无安置补偿职责,杨某及家人因房屋无法居住长期借住地下室,生活陷入困境。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杨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律师、谢晓乾律师代理维权,向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征收补偿职责范围、房屋毁损责任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3.法院经审理采纳原告核心主张,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县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全面安置补偿职责。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诉讼理由
一是被告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法定主体,负有全面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协议约定的石棱补偿、超占土地补偿长期未落实,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征收施工违反安全距离约定,导致红线外剩余房屋严重毁损、丧失居住使用功能,出于居住安全考量应当整体征收;三是被告以不在征收红线为由拒绝补偿,违背实质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征收理念;四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全面履行补偿职责违法,判令被告对全部房屋实施征收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2、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主张征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不属于征收对象,行政机关无补偿安置职责;称房屋损坏系建筑自身原因导致,与征收施工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晋 08 行初 85 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纠纷
原告:杨某(山西省被征收村民)
被告:县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谢晓乾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确认被告未就案涉房屋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法定的征收与补偿行政主体。职权所在即义务所在,县级政府既有权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义务。
(二)征收应当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制度基于公共利益设立,但征收实施过程中应当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机械套用征收红线范围边界,忽视被征收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与居住安全。仅拆除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导致剩余相连房屋丧失使用价值、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征收原则。
(三)施工导致红线外房屋毁损的,应当整体征收补偿
本案原告房屋部分在征收红线内,但因窑洞墙体共用,征收施工导致红线外剩余房屋出现结构性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去房屋应有价值与作用。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考量,应当对原告房屋整体征收,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给予合理补偿,这也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体现。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决补偿遗留问题
对于协议中约定待确认后补偿的石棱部分,以及红线外房屋补偿事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途径与期限,将补偿安置争议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不得长期拖延不予处理。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就已征收未补偿的部分以及未征收的剩余房屋及附着物部分,向原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收主体权责统一规则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享有征收组织职权的同时,负有保障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法定义务,不得只行使征收权力而不承担补偿义务。
要点2:红线外房屋整体征收规则
征收施工行为导致红线外的相连房屋出现结构性损坏、丧失居住使用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于实质公平与居住安全考量,应当对剩余房屋整体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不得机械以征收红线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
要点3:征收协议遗留事项处理规则
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待确认后补偿的未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核查确认并落实对应补偿,长期拖延不予处理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要点4:行政审判实质正义规则
行政诉讼审理征收补偿案件,应当从实质化解争议的角度出发,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点5:征收安全施工义务规则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施工安全距离,因违规施工造成被征收人房屋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签订征收协议明确约定遗留事项与施工条款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对暂未确认的补偿项目、施工安全距离、损坏赔偿责任作出明确书面约定,留存协议原件,作为后续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
(二)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及时固定因果证据
发现房屋开裂、变形、漏水等损坏情况时,第一时间全方位拍照录像记录现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损坏原因与程度鉴定报告,固定施工与损坏的因果关系。
(三)剩余房屋丧失功能主张整体征收安置
部分征收导致剩余房屋无法居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要仅主张维修费用,可主动提出整体征收安置诉求,从根本上解决居住保障问题。
(四)行政机关拖延补偿提起履行职责之诉
征收方不落实协议约定补偿、不处理遗留事项的,及时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团队调查取证,自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五)维权重点突出居住安全民生属性
主张红线外房屋补偿时,重点举证房屋安全隐患、无法居住的事实,强调居住权保障的必要性,推动裁判机关从民生保障角度支持诉求。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山西棚户区改造征收过程中,房屋不在征收红线却成功申请征收补偿的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突破了机械适用征收红线的传统裁判思路,确立了征收施工致红线外相连房屋毁损的整体补偿规则,体现了行政审判实质正义与民生保障的理念。被征收人遭遇部分征收导致剩余房屋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不应局限于红线范围主张权利,可通过履行职责之诉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保障自身居住安全与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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