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广东典型历史遗留集体土地征收未补偿维权胜诉案件。2005年广东一沿海高速建设占用村民吴家部分宅基地并拆除附属建筑,2011年地块纳入征地批复范围,但行政机关长达二十余年未落实补偿。吴先生去世后,其女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市政府最终作出补偿决定予以安置补偿,因补偿决定存在面积认定不清、遗漏历史建筑补偿、评估程序违法等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六个月内重新作出。本文梳理历史遗留征地的维权路径与补偿合法性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05年,广东省某沿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需占用吴家部分宅基地。吴家宅基地分为两块:144平方米的主屋和30余米外12平方米的附属用地(建有旱厕和储物间)。高速公路桥墩规划位置恰好落在12平方米附属用地上。
施工方在未与吴家协商的情况下,拆除了12平方米用地上的建筑设施,在原地建成高架桥桥墩。高架桥桥面从主屋屋顶直接穿过,导致每逢雨天桥面雨水倾泻入院,高速车流噪音持续不断,且有抛洒物坠落风险。

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桥梁30米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吴家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老宅因距桥过近,无法修缮翻建,只能任其破败。吴先生多次往返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获实质回应。

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将该宅基地纳入征地范围。地方以宅基地与征收范围重叠情况需核实为由继续拖延。2019年,吴先生因病去世,未能等到补偿。其妻吴太太留守老宅,其女继续推进维权,2023年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介入案件。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盛廷律师介入后,委托专业测量机构现场勘测,出具测绘报告确认12平方米地块全部位于征收红线内,主院部分土地也在征收范围之中。

2.律师向市政府邮寄履职申请,推动补偿事宜未获实质回应后,2024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履行补偿职责之诉。
3.庭审后政府表态将开展调查核实,律师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完成四五次现场勘测,最终确认征收范围事实,协助办理了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4.结合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要求,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步申请听证,省政府认可当事人诉求,推动下级机关落实补偿工作。
5.2024年12月,当地镇政府向吴家送达征收补偿方案,系吴家二十余年首次收到官方明确补偿表态。
6.后续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给予货币补偿,但遗漏了2005年被拆除的12平方米附属建筑补偿。
7.2025年10月,当事人针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采纳原告主张,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盛廷律师理由
一是案涉土地2011年已获征地批复,行政机关长达十余年未履行补偿职责,违反及时足额补偿的法定原则;二是补偿决定遗漏2005年已拆除的12平方米地上附属物补偿,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认定依据不充分;三是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程序明显违法,价值时点选取不当,补偿标准不符合公平原则;四是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合规的补偿决定。
2.被告方答辩理由
主张补偿决定严格依照当地征收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范围认定准确;称12平方米附属建筑已在当年施工阶段处理完毕,不应重复纳入补偿范围;认为评估程序合法有效,补偿金额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粤20行初56号
审理法院:某省某人民法院
案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纠纷
原告:吴太太、吴女士等(被征地农户家属)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张洪涛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补偿决定认定补偿面积依据不充分,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全面、准确核查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范围与面积。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将2005年因项目建设先行拆除的12平方米附属建筑纳入补偿范畴,对主院范围内征收土地的面积认定也缺乏完整的勘测与权属支撑,补偿决定核心事实证据不足。
(二)评估程序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补偿价值认定明显不当
合法的征地补偿评估,应当依法选定评估机构,选取合理的价值评估时点,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选定、价值时点确定等环节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无法体现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缺乏合法性基础。
(三)征地批复作出后,行政机关负有及时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集体土地征收批复生效后,征收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推进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权益。案涉土地2011年即纳入正式征地范围,行政机关因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拖延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及时补偿原则,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补偿决定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补偿决定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无法通过补正纠正,依法应予撤销,由行政机关重新核算补偿权益。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2.责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针对原告户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承担。判决生效后,原补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需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全面核算全部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决定。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历史遗留征地补偿履职规则
征地批复作出后,行政机关负有及时足额落实补偿的法定职责,不得以项目时间久远、权属核查复杂为由长期拖延;被征收人持续主张权利的,不受短期时效限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要点2:补偿范围全面覆盖规则
征地补偿应当覆盖全部征收红线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包含征收实施前因项目建设先行拆除的合法建筑,不得仅核算部分土地、遗漏历史拆除部分的补偿权益。
要点3:征地评估程序法定规则 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必须由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选取符合征收时点的价值基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评估程序违法的,对应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要点4:法院可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重新作出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正确选择价值评估时点,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要点5:复议前置程序适用规则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部分土地征收补偿类案件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优先通过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推动纠错,高效化解历史遗留争议。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历史遗留征地先固定权属与范围证据
遭遇多年未解决的征地补偿问题,第一时间收集宅基地权属证明、老房屋影像资料、当年施工记录、历年信访沟通材料,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核实土地与征收红线的重合范围,出具正式测绘报告作为核心证据。
(二)书面申请履职并留存完整凭证
向征收实施机关邮寄《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载明征地事实、补偿诉求,采用EMS邮政专递寄送,留存快递面单、签收记录与申请书原件,作为后续复议、诉讼的基础证据。
(三)收到补偿决定逐项核查两大核心内容
拿到补偿决定书后,重点核查土地房屋面积是否完整、历史拆除部分是否遗漏,同时核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价值时点、明细项目是否合法,存在瑕疵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四)持续主张权利避免时效争议
历史遗留案件需定期向相关部门书面反映诉求,留存所有沟通记录、邮寄凭证,证明自身持续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抗辩丧失救济机会。
(五)不因固有偏见放弃法定救济权利
征收范围经批复确认后,如行政机关长期未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协助固定证据、梳理法律关系、选择最优救济路径,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或法律障碍。行政诉讼以事实与法律为裁判依据,只要权益确实受损、证据充分,即可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无需因民告官难赢的固有认知放弃合法权益。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占用宅基地后行政机关长期拖延补偿的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明确了历史遗留征地案件的补偿履职规则与补偿决定合法性标准,印证了行政诉讼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实际作用。行政机关不得以时间久远为由拖延落实征地补偿,遗漏补偿项目、评估程序违法的补偿决定可被依法撤销。被征收人遭遇同类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当系统固定证据、递进式推进维权,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2026年广东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广东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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