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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征收胜诉案例:征地批复未出即提前决定补偿,法院判决撤销
已被浏览1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25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本案为安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典型胜诉案例。安徽一市因体育院校新校区项目启动土地征收,开发区管委会在省级征地批复作出前,即对四户村民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四户村民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征收程序倒置、补偿依据违法,判决撤销全部补偿决定及对应复议决定。本文拆解集体土地征收法定流程、程序违法认定标准等规则,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安徽土地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何先生(化名)等四户系安徽省村民,合法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自住住宅,其房屋因当地体育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4 年 7 月,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同年 9 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四户因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始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5 年 8 月 29 日,属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尚未取得省级征地批复、未正式发布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提前对四户分别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单方确定补偿金额与安置方案,同时载明附属物待后续据实结算,变相限定被征收人补偿权益。


2025 年 9 月 1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才作出案涉项目征地批复;同年 9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作出时间晚于补偿决定近三周,整体征收流程明显程序倒置。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四户村民不服提前作出的补偿决定,共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未核查核心程序违法问题,于 2025 年 11 月作出复议决定,全部维持案涉补偿决定;


3.四户村民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补偿决定存在程序与依据双重违法,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四户全部胜诉。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 "先审批、后实施" 法定原则,案涉补偿决定作出时省级征地批复尚未出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补偿决定依据内部会议纪要等不对外生效的文件,与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补偿核算缺乏合法依据; 三是行政复议机关未全面核查原行为合法性,径直作出维持决定,复议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四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全部房屋补偿决定书及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被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核心答辩


管委会辩称提前作出补偿决定系为推进项目进度,补偿标准与公示方案总体一致,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补偿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市政府主张行政复议受理、审理、送达流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结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维持复议决定。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皖 0102 行初 469 号、(2025)皖 0102 行初 470 号、(2025)皖 0102 行初 471 号、(2025)皖 0102 行初 472 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复议纠纷
原告:何先生等四户村民
被告:安徽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赵筱睿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撤销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四份房屋补偿决定书;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应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补偿决定作出时点早于征地批复,属于严重程序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行政机关方可发布征地公告,并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本案补偿决定作出时,省级征地批复尚未出具、正式征地公告尚未发布,征收实施环节顺序完全颠倒,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补偿决定的法定依据


合法的征地补偿决定,应当以依法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生效征地批复等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为依据。 本案补偿决定核心依据包含内部会议纪要等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的文件,与公示的补偿安置政策存在冲突,补偿核算的合法性基础不足。


(三)行政复议机关未履行全面审查义务,复议决定应予一并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全方位实质审查。 本案市政府复议过程中未发现并纠正程序倒置、依据违法等核心问题,径直维持原补偿决定,复议结论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与原行政行为一并撤销。


(四)同类多户案件违法情形一致的,适用统一裁判标准


四起案件属于同一征收项目、违法事实完全相同,人民法院可采用统一裁判尺度,对全部案件作出一致判决,保障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四起关联案件作出一致判决:


1. 撤销安徽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何先生等四户分别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


2. 撤销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针对四起案件作出的全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安徽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判决生效后,案涉补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需在取得合法征地批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后,方可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安徽土地征收胜诉案例:征地批复未出即提前决定补偿,法院判决撤销.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先批后征法定程序规则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执行 "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落地实施补偿安置→对未签约户作出补偿决定" 的法定流程,任何环节顺序倒置均属于程序重大违法,对应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要点2:补偿依据效力边界规则 征地补偿决定必须以对外公示、具备普遍约束力的法定文件为核算依据,内部会议纪要、内部通知、领导批示等内部文件,不得直接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法定依据。


要点3:复议全面审查义务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负有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未核查核心程序违法、实体依据缺陷即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不具备合法性,应当与原行政行为一并撤销。


要点4:预公告阶段权限限制规则 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行政机关仅可开展现状调查、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前置工作,不得直接作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补偿决定,不得提前限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补偿文书先核查项目审批进度 拿到补偿决定书、补偿通知时,第一时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省级征地批复、正式征地公告,核实项目是否已完成法定审批,无批复即作出补偿的属于典型程序违法。


(二)逐项核对补偿决定的依据文件 查看补偿决定载明的政策依据,若仅标注内部会议纪要、临时通知等非公开文件,可直接主张补偿依据不合法,拒绝接受对应补偿标准,并留存文书原件作为维权证据。


(三)复议与诉讼衔接主张双重违法 对违法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期限较短,收到文书后应尽快行动。


(四)收集并固定征收程序各环节的文书证据 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决定书、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文件是证明程序顺序的关键证据。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保存上述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标注收发时间,以便在诉讼中准确还原征收程序的时间线。


(五)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精准识别违法点 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程序违法点的识别需要专业判断。建议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由律师对征收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精准锁定违法点,制定维权策略。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安徽集体土地征收中程序倒置被法院纠正的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 "先审批、后实施" 的刚性程序要求,划定了补偿决定的法定作出时点与合法依据边界。被征收人遇到提前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倒置情形,应当及时调取审批文件固定证据,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撤销违法文书,依法维护自身征收补偿权益


2026年安徽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安徽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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