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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中村改造胜诉案例:回迁安置房第二次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二审改判撤销限拆决定
已被浏览4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24

导语:本案为山东城中村改造以拆违促拆迁典型胜诉案例。1999年刘先生因项目拆迁获得安置回迁房,居住二十余年后遇城中村改造,因未达成补偿协议,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手续缺失非住户过错、执法目的不正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限拆决定。本文梳理历史遗留房屋违建认定规则,为同类征收维权提供权威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山东城中村改造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1999年,山东某汽车修配总厂因项目建设拆除刘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双方约定将刘先生回迁安置于幸福村(化名)楼房,房屋于2000年前后交付使用。刘先生在该房屋内连续居住二十余年,属于合法取得的安置财产。


2020年6月,当地启动幸福村城中村改造工程,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不认可征收补偿标准,刘先生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5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违建调查,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于2024年8月28日针对建设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直至同年10月8日才将文书送达给实际居住人刘先生。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刘先生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限拆决定;


2.一审法院以房屋无合法规划许可、执法程序合法为由,判决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败诉后,刘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代理上诉,向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4.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房屋来源历史、执法程序与执法目的,作出颠覆性改判。


(三)双方上诉核心理由


1、上诉方代理律师盛廷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一是案涉房屋系1999年拆迁合法安置所得,规划手续缺失系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本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是房屋处于城中村改造征收期间,执法机关在补偿协商未果时作出限拆决定,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正当;


三是限拆决定针对建设单位作出,却延迟送达给实际权利人,执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四是一审判决未考量历史遗留因素,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撤销限拆决定。


2、被上诉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答辩理由


主张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属于违法建筑;


称执法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鲁01行终123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上诉核心诉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集体土地房屋手续缺失多为历史遗留问题,不可归责于普通住户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普遍存在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甚至缺失的客观情况。该现状由历史发展、农村建设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实际等多重因素造成,并非村民或居民能够单方克服解决。行政执法认定违建时,应当充分考量历史背景,不能简单以无规划许可直接定性违法建筑。


(二)合法安置取得的房屋,手续缺失过错不应由权利人承担


案涉房屋是上诉人因1999年宅基地房屋被拆而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屋的方式合法。虽建设单位建设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客观事实,但该过错不应归责于作为安置对象的刘先生,手续缺失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其承担。


(三)征收期间作出限拆决定属于以拆违促拆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标准,要求行政执法不仅程序步骤合法,执法目的也必须正当。案涉房屋已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期间,执法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真实目的在于推动征收搬迁,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四)一审未查清核心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纠正


原审判决仅以房屋无规划许可为由认定违建,未核查房屋来源的历史背景,也未考量执法目的的正当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


2. 撤销被上诉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刘先生的安置房屋不再面临基于该决定的强制拆除风险。


山东城中村改造胜诉案例:回迁安置房第二次拆迁时被认定违建,二审改判撤销限拆决定.pn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历史遗留房屋过错归责规则 


因历史发展、行政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集体土地房屋规划手续缺失,属于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机关不得仅以无规划许可为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更不得据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要点2:拆迁安置房权益保护规则 


权利人通过合法拆迁安置程序取得的房屋,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建设阶段的规划手续瑕疵,系建设单位与行政监管责任,不利后果不应转嫁给无过错的安置权利人。


要点3:以拆违促拆迁认定规则 


房屋已正式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处于补偿协商阶段时,执法机关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直接推定执法目的不正当,构成以拆违促拆迁的滥用职权行为。


要点4:正当程序双重审查规则 


行政行为合法需同时满足程序步骤合法与执法目的正当,仅履行形式上的调查、送达流程,但执法目的背离法定职权初衷的,仍属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要点5:二审事实纠错规则 


一审判决遗漏房屋历史来源、执法目的等关键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二审法院可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行政行为,无需发回重审。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限拆文书先梳理房屋历史来源 


接到违建认定、限期拆除文书时,第一时间收集拆迁安置协议、分房通知、缴费凭证、多年居住证明等材料,证明房屋取得方式合法,手续瑕疵非自身过错。


(二)精准识别以拆违促拆迁违法情形 


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未签补偿协议即收到违建限拆通知的,留存征收公告、补偿协商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执法与征收进程高度重合,以此主张执法目的不正当。


(三)核查执法文书的送达主体与程序合法性 


核对限拆决定的作出对象、送达对象是否一致,针对建设单位作出的文书不得直接约束房屋实际权利人;送达超期、未依法告知救济权利的,均可作为程序违法抗辩理由。


(四)一审败诉后聚焦核心争议点上诉 


一审仅以无规划许可驳回诉求的,二审重点补充房屋历史背景、执法目的不正当的证据,围绕过错归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提出上诉意见,争取二审改判。


(五)撤销限拆决定后主动推进征收补偿 


拿到胜诉判决后,及时与征收部门对接补偿协商,必要时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推动按照合法房屋标准落实征收补偿权益。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山东省集体土地征收中非常典型以拆违代拆迁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历史遗留安置房屋的违建认定边界,确立了以拆违促拆迁的司法审查标准。规划手续缺失不可归责于权利人的,不得直接认定违建;征收期间借拆违推动搬迁的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被征收人遭遇同类情形时,应当注重收集房屋历史证据,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与征收补偿权益。


2026年山东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山东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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