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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村民被责令交地却无房安置,高院改判责令重作补偿
已被浏览2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23

四川村民因高速公路项目遭遇集体土地征收,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未充分保障居住条件、补偿未全部到位的前提下,直接要求当事人15日内交出土地,造成当事人无房可住又不得不搬迁的困境。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与案涉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区政府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本文结合该案梳理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司法裁判规则,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法律参考。


盛廷胜诉案例配图-四川集体土地征收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何先生系四川省某村小组村民,名下拥有2亩承包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2年,当地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土地征收,何先生宅基地及部分承包地划入征收范围。征收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4月,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核定房屋、构筑物及柑橘树补偿款25万元,家庭成员3人可选择货币安置8万元/人,或者统规统建安置55平方米/人,同时要求当事人15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该补偿决定存在土地、房屋附属物补偿遗漏,适用已失效补偿标准,安置未落实居住保障,未补偿到位即责令交地等问题,使当事人面临无房可住又必须搬迁的处境。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何先生对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安置决定,判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一审法院即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4行初39号行政判决,仅对漏测的0.63亩柑橘树增加5670元补偿,未支持当事人撤销整个补偿安置决定的诉求。


一审判决之后,何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及区政府补偿安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双方上诉核心理由


1、上诉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第一,补偿存在遗漏,1.3亩承包地未纳入补偿,钢化窗户、定制大门等房屋附属构件没有单独予以补偿。第二,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补偿决定引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批复已于2023年11月1日失效,却用于计算2024年度征地补偿。第三,安置方案未落实居住条件有改善法定原则,同时在补偿尚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直接设置15日交地义务,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当事人将陷入无房居住的困境,案涉补偿安置决定应当整体撤销。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区政府认为补偿安置决定已经提供货币安置、统规统建安置两种安置途径,相关补偿项目已经核算,一审法院已经对漏测柑橘树作出增加补偿处理,补偿安置决定合法有效,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判。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川行终23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征收补偿决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常茂生、龚河会、张梦如(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2、判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征收农村住宅必须落实居住条件有改善法定硬性原则,未达标则补偿安置决定违法。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四川省征地相关规范性文件,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采用安置房安置,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每人30平方米;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匹配当地房屋市场价格。本案案涉补偿安置决定的住房安置方案未落实该法定要求,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改善,构成违法。


2.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地属于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捆绑在同一份文书作出属于程序违法。


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能是确定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实体权益。责令交出土地是课以被征收人搬迁移交土地的义务。责令交地需要单独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并且以全部补偿落实到位作为前置条件,恪守先补偿后搬迁。本案区政府直接在补偿安置决定中增设15日内交出土地义务,没有单独履行责令交地法定程序,补偿亦未落实到位,该责令交地部分内容无效。


3.区政府不具备直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名单的法定职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名单,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乡镇政府审核公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报上级政府审定,遵循人地对应原则。区政府无权直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案涉补偿安置决定没有直接处理家庭成员参保事项,不构成行政违法。


4.行政行为局部补正无法修复整体违法情形时,应当整体撤销行政行为。


虽然一审已经就漏测0.63亩柑橘树增加5670元补偿,但本案同时存在住房安置违法、责令交地程序重大瑕疵。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为完整行政行为,仅修改个别补偿项目不能消除全部违法点,因此应当整体撤销补偿安置决定,同时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4行初3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该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盛廷律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jpg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安置的法定底线是居住条件有改善。


安置房安置人均面积不得低于地方最低保障标准,货币补偿应当参考当地房价水平;达不到居住改善标准,补偿安置决定即存在违法事由,被征收人有权请求撤销。


要点2:责令交出土地不能直接内嵌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文书。


补偿权益确认、责令交地分属两套独立行政程序,责令交地必须单独作出文书,履行权利告知、听取申辩程序,必须以补偿全部落实到位作为前置条件,捆绑作出属于程序违法。


要点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不能由区政府直接指定。


参保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过乡镇公示、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核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直接确定参保人员,行政行为违法。


要点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部分项目存在错误,如果同时存在安置方案、主要程序重大违法,不能仅简单变更个别补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整体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全部补偿安置事项。


要点5:征收应当适用现行有效的补偿标准,行政机关不能使用已经失效的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计算当下征收项目补偿,适用废止文件核算补偿,会造成补偿结果实体违法。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第一时间完整留存全部文书原件,逐项核对补偿项目,重点核查土地面积、房屋主体、门窗大门等附属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是否全部列入补偿清单。


(二)核对补偿标准,确认行政机关使用的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文件是否尚在有效期,不要认可已经失效政策计算得出补偿金额。


(三)重点审查安置方案,对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判断安置方案是否能够保障居住条件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四)留意文书是否附带限期交出土地、限期搬迁义务。若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单独责令交地文书,仅在补偿决定中写限期搬迁交地,可以提出程序异议。


(五)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不要直接放弃,认真梳理补偿遗漏、标准错误、程序违法点,依法提起上诉。


(六)针对养老保险参保事项,向村集体、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按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流程推进参保,不要等待区政府直接在补偿决定当中处理参保名单。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四川省集体土地征收中非常典型的征地补偿决定纠纷,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行政机关不能将补偿权益确定和责令交地义务合并处理,安置方案必须守住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法定底线。即便个别补偿项目已经补正,如果安置方案、行政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法院有权整体撤销补偿安置决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收到征地补偿安置文书应当逐项核查实体与程序问题,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征地补偿安置合法权益。


2026年四川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四川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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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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