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案为新疆房屋征收行政赔偿典型胜诉案例。2016 年当地启动征收,当事人临街商铺的房产证虽登记为商业,但土地证却登记为住宅,被征收方按住宅标准核算补偿,双方僵持五年。刘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历经撤销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违法、国家赔偿诉讼、司法评估等程序,最终按商业用途达成调解,2026 年 2 月赔偿款及违约金全部执行到位。本文拆解房屋用途认定、单方评估效力、行政赔偿标准等核心规则,为同类征收维权案件提供权威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16 年 7 月,新疆一市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刘女士所有的临街出租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存在权属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征收方主张按住宅标准核算补偿,与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差距显著。
刘女士的邻居存在相反登记情形,即土地证为商业、房产证为住宅,同样被要求按住宅补偿,征收方均采用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认定标准。刘女士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采取断水断电方式施加压力,导致租户被迫搬离,房屋持续空置,双方陷入长期僵持。
2021 年,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刘女士 7 日内搬离房屋,征收程序进入强制执行前置阶段。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2021 年,刘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就案涉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主张,撤销该补偿决定。
2.2023 年 4 月,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刘女士在律师指导下委托亲友固定现场证据,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3.2024 年 1 月,征收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仍按住宅性质核算赔偿金额,仅较此前补偿标准小幅上浮。
4.刘女士不服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一审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单方评估报告程序违法、性质认定错误,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鉴定。
5.司法评估阶段,多家评估机构以时间久远、政策复杂为由拒绝承接,最终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完成鉴定,出具的评估报告按商业用途认定房屋价值。
6.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征收方多次变更谈判人员、反复议价、两次爽约,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
7.协议约定赔偿款分期支付,第二期款项逾期后,律师代理刘女士申请强制执行。2026 年 2 月 6 日,全部赔偿款及逾期违约金足额执行到位,历时近十年的维权案件终结。
(三)双方核心理由
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房屋所有权证明确登记为商业用途,且房屋长期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具备商业使用属性,应当按商业用房标准核算赔偿金额。二是征收方采取断水断电方式逼迁,后续违法实施强拆,严重违反征收法定程序,应当对全部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三是被告单方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未入户实地勘查,房屋性质认定错误,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四是强拆导致的租金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等,均属于合法财产损失范畴,应当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被告征收部门答辩意见
一是案涉房屋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应当按住宅标准核算补偿赔偿,符合当地征收政策规定。二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书》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存在违法情形。三是强制拆除行为并非被告组织实施,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第三方评估报告金额过高,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原赔偿决定标准作出裁判。
二、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新疆某市基层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征收行政赔偿纠纷
原告:刘女士
被告:当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主要承办律师:马娜律师、赵琳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按商业用房标准核算违法强拆损失,判令被告支付全额行政赔偿款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房屋用途认定应当结合产权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权属与用途的法定凭证,当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时,不能直接采信对被征收人不利的登记内容。本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且长期实际用于经营性出租,具备商业用房的核心特征,仅以土地证登记否定商业性质依据不足。
(二)单方委托且未入户的评估报告不得作为赔偿定案依据
行政赔偿程序中,评估报告应当具备程序合法性与内容客观性。被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未组织入户实地查勘,且房屋性质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该评估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
(三)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违法后,征收部门为法定赔偿义务主体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系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原告因强拆遭受的全部合法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应当适用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
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总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可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除房屋本体价值外,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合理租金损失等均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不低于合法征收水平。
四、最终调解与执行结果
1.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按商业用房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价值、经营损失、搬迁损失等全部赔偿款项。
2.2026 年 2 月 6 日,被告将全部赔偿款及逾期违约金足额支付至原告账户,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3.双方就本次征收、强拆及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无其他遗留争议。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问:住商登记冲突,用途如何认定?
答: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时,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基础,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历史形成原因综合认定,不得直接采用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标准核算补偿赔偿。
2.问:征收方单方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有效吗?
答: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未入户实地查勘、核心事实认定错误的评估报告,不具备合法性与证明力,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委托司法评估。
3.问:什么是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规则?
答:违法强拆行政赔偿适用填平补齐且不低于合法补偿的原则,赔偿总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在正常征收程序中可获得的全部权益,涵盖房屋价值、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
4.问:评估机构拒绝评估被征收房屋怎么办?
答:行政赔偿司法评估中,多家机构因客观原因拒绝承接的,法院不得直接参照行政机关原赔偿标准判决,应当协调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评估,保障当事人获得公平救济。
5.问: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吗?
答: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行政赔偿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义务人逾期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履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6.问:长期维权有时效限制吗?
答:被征收人持续通过协商、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的,起诉期限、赔偿申请期限适用时效中断规则,不因项目历时多年而丧失法定救济权利。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权属登记存疑先调取完整档案
遇到房产证与土地证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先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全部历史登记档案,同时收集租赁合同、经营流水、营业执照等实际用途证据,支撑按实际用途主张补偿的诉求。
(二)遭遇逼迁全面固定违法证据
遇到断水断电、骚扰胁迫等逼迁行为,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向公用事业部门报修并保留记录,及时拨打 110 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证明逼迁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补偿决定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60 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期导致补偿决定生效,丧失协商谈判的主动权。
(四)强拆后分阶段推进维权程序
房屋被强拆后,优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锁定赔偿责任主体;拿到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后,再申请国家赔偿,避免直接谈赔偿陷入责任归属争议。
(五)不认可单方评估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对征收方单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程序、实体异议,提交相反证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评估。
(六)调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并跟进履行
签署调解协议时,明确约定付款节点、总金额、逾期违约金标准;对方逾期付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赔偿款项久拖不决。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新疆国有土地商铺房屋征收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明确了住商登记不一致房屋的用途认定标准,重申了单方评估无效、赔偿不低于合法补偿等核心裁判规则。历时十年的维权过程表明,被征收人遭遇不合理补偿时,应当持续依法主张权利,通过复议、诉讼、评估、调解多维度推进,最终可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2026年新疆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以租代征等纠纷,若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盛廷征拆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新疆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服务的当事人超过10000名,承办的专业类案件仅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已经超10000件(不包括大量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纠纷),承办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先后多次获国务院胜诉裁决。不接受征收方委托,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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