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宁夏典型行政赔偿胜诉案件。村民经营的示范家庭农场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被划入管控范围,镇政府以违建为由实施强制拆除。该农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经律师帮助起诉后,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镇政府仍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最终法院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决镇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48 万余元。本文拆解行政赔偿举证规则、生效裁判拘束力等核心法律要点,为遭遇强拆的养殖户提供权威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2015 年,村民赵某注册成立家庭农场,该农场先后获得农牧局、宁夏农牧厅授予的 示范家庭农场 称号,属于合法农业经营主体。 后因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扩大,案涉家庭农场被纳入保护区管控范围。 镇政府未履行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直接以农场属于违法建筑为由,组织人员对农场全部建筑、生产设施实施强制拆除,未对场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与保全。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强拆发生后,赵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家庭农场的行为违法;
2.赵某向镇政府邮寄赔偿申请,镇政府逾期未作出答复,赵某在盛廷律师帮助下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责令镇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
3.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镇政府于 2022 年 2 月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强拆未造成合法财产损失,决定不予赔偿;
5.赵某在盛廷律师帮助下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并判令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胜诉判决。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诉讼理由
一是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应当对原告合法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是强拆过程中被告未清点、登记、保全场内财产,导致原告无法完整举证,举证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三是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能够证明农场建筑、设施、设备的实际价值,赔偿请求具备事实依据; 四是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与生效裁判相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2、被告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一是案涉农场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属于违法建设,不存在合法财产损失; 二是强制拆除行为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 三是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2)宁 0402 行初 50 号
审理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原告:赵某(家庭农场经营者)
被告:宁夏某镇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付顺托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不予赔偿决定与生效裁判相悖,依法应予撤销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法定拘束力,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镇政府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直接否定赔偿义务,与生效判决内容相违背,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二)强拆未保全财产导致举证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镇政府实施拆除前,未对农场财产进行清点、固定与移交,也未提交任何财产保全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赔偿核算的参考依据
在被告无法举证反驳损失数额的前提下,原告提交的第三方评估价值报告具备参考效力。 法院参照评估报告载明的物品明细与价值,对房屋、混凝土院坪、沉淀池、水窖、供热设备等合理项目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
(四)评估价值明显偏高的项目,法院可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对于评估报告中价值明显偏离实际合理水平的项目,人民法院有权结合当地市场价格、设施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调整。 本案中机井评估价值偏高,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将机井与砖围墙合计按照 42000 元计算赔偿金额。
(五)合法农业经营设施属于国家赔偿的财产范围
案涉家庭农场为获评两级农业部门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其生产配套建筑与设施属于合法农业经营财产。 因水源地管控需要拆除农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以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拆的,仍需对合法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完整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宁夏某镇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2.判令被告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赔偿款共计 148 余万元;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生效裁判拘束力规则
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悖的不予赔偿决定,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
要点2:强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对被拆除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公证保全,导致被侵权人无法举证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要点3:涉农合法财产赔偿规则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获得官方示范认定的家庭农场,其生产配套建筑、设施设备均属于合法财产,遭遇违法强拆的,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全额赔偿。
要点4:环保调整不免除赔偿责任规则
因水源地保护区调整等公共利益原因需拆除农业设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未经补偿直接违法强拆的,不得以环保管控为由免除行政赔偿责任。
要点5:赔偿数额酌定调整规则
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中,部分项目价值明显超出合理市场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地域、折旧、实际用途等因素酌情调整,其余合理部分予以全额支持。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强拆风险前全面固定经营与财产证据
涉农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协议、示范项目认定文件等经营资质材料;对场内建筑、设施、设备、种养资产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财产价值报告。
(二)采用 确认违法 + 赔偿 两步式维权路径
遭遇违法强拆后,优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奠定赔偿责任基础;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后,再书面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拒不答复或不予赔偿的,及时提起赔偿诉讼。
(三)针对反复拒不赔偿持续推进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多次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拖延履行赔偿义务的,可同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履职监督申请,多维度推动赔偿落地。
(四)举证不能时主动提交评估报告作为初步证据
因强拆导致财产证据灭失的,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作为主张赔偿数额的初步依据,法院通常会参照该报告核算赔偿金额。
(五)区分环保搬迁补偿与违法强拆赔偿
因生态保护、水源地调整需搬迁的,可依法主张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遭遇未走法定程序的违法强拆时,另行主张行政赔偿,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宁夏违建强拆行政赔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明确了违法强拆确认后的行政赔偿责任边界,确立了强拆举证倒置、生效裁判拘束力等裁判规则。即便因公共利益调整需拆除农业设施,也应依法履行补偿程序,违法强拆且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赔偿数额。涉农经营者遭遇强拆时,应留存完整资质与财产证据,通过分阶段诉讼持续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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