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宁夏集体土地征收中引发补偿纠纷的典型案例。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80多亩退耕还林地被全部占用,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仅认可9.65亩并给予补偿,面积认定与实际占用严重不符。当事人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帮助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本案对集体林地征收补偿面积争议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陈某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退耕还林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陈某的林地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共占用其林地80多亩。因补偿标准及权属未能达成一致,陈某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8月,陈某的林地被违法强制推除,并被用于非农建设且开始施工。
2024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将土地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账户,要求陈某需要在决定书送达15日内,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权利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仅认可9.65亩土地面积,而实际占用陈某林地共计80多亩,面积认定与实际占用严重不符。同时,陈某因林地被强推、征收而失去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未来生计无从保障,县政府至今未向陈某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未将陈某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其案件。
(二)双方核心理由
第一,面积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征收项目占用陈某林地共计80多亩,而《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仅认可9.65亩使用权,与事实不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对征收面积的认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补偿严重不足,失地农民权益未保障。因林地被强推、征收,陈某失去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未来生计无从保障。至今被告县政府未向陈某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未将陈某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告县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第一,根据相关部门及某村委会丈量及测绘,共征收原告陈某的林地为9.65亩,已据此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已将土地征收补偿款135100元转账至村委会账户,履行了补偿义务。
第三,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案件
案号: (2025)宁03行初1号
案由: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纠纷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陈某(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村民)
被告: 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谢晓东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 1.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征收面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及某村委会丈量及测绘认定共征收原告陈某的林地为9.65亩,但该认定存在多处事实瑕疵。
首先,《征收丈量登记确认表》及测绘图中亦未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丈量确认文件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丈量确认表,其证据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其次,《征地丈量登记确认表》中0.68亩柠条地记载为"集体",测绘图中0.68亩、10.33亩记载为"集体",与被告县人民政府所称的上述土地均系征收原告陈某的土地事实不符。即县政府一方面将部分土地记载为"集体"土地,另一方面又声称征收的全部是陈某个人土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中认定征收原告陈某的土地为9.65亩并未经原告陈某签字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被征收人未签字确认的面积认定,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
被告县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征收原告陈某土地9.65亩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征收补偿应当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裁判中注意到,本案涉及陈某80多亩退耕还林地的征收,而补偿决定仅涉及9.65亩,大量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未得到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退耕还林地作为农用地,其征收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案中,县政府不仅未对80多亩林地全面进行补偿,也未将陈某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导致陈某失去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后未来生计无从保障。这一做法违反了征收补偿应当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向原告陈某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征收原告陈某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县政府应当在60日内重新对陈某被征收的全部林地(80多亩)进行准确认定和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并将陈某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五、征收拆迁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1: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的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怎么办?
答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核实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认定的土地面积、地类、位置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差异,应当收集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退耕还林合同、卫星影像、航拍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实际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本案中,县政府认定9.65亩,而实际占用80多亩,法院认定面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并撤销补偿决定。
问2:退耕还林地被征收,应该获得哪些补偿?
答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包括:(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退耕还林地属于农用地范畴,还应当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占用林地的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退耕还林者享有国家补助的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全面主张上述各项补偿费用。
问3:征收补偿款被下发到村委会账户,个人如何领取?
答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发放。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如村委会拖延分配或分配不合理,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问4:征收补偿决定书未要求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就生效了吗?
答4: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生效不以被征收人签字确认为前提,但被征收人未签字确认的面积认定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充分事实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征地报批时说明。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面积认定未经陈某签字确认,丈量确认表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据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六、盛廷律师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第一步:核实征收面积,固定关键证据。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立即核对文书中认定的土地面积、地类、四至范围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收集并保存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退耕还林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等权属证明材料。对实际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或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拍摄被征收土地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本案中,县政府认定9.65亩,而实际占用80多亩,面积差异巨大,充分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第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明征收合法性。向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申请公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查明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的依据。
第三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应围绕面积认定错误、补偿标准不当、程序违法等方面展开。
第四步:坚持全面补偿原则,主张各项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县政府应当重新对全部被征收土地进行准确认定和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主张:(一)全部80多亩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地上附着物(林木)的补偿费;(三)退耕还林期间的各项补助费用;(四)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宁夏本地化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确定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法定依据,被征收人可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查询当地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宁夏作为退耕还林重点区域,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征收退耕还林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宁夏集体土地征收中引发补偿纠纷的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征收补偿决定中面积认定与实际占用面积严重不符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盛廷律师团队从面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补偿不足两个维度切入,成功撤销了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责令其60日内重新处理。这一判决保障了80多亩退耕还林地被征收农户的全面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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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
本文为案例实务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