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案为天津农村宅基地征收行政诉讼典型胜诉案例。村民的合法住宅因河道治理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镇政府自行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当事人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镇政府不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内容,确认限期搬迁通知内容违法。本文梳理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边界,为被征收人维权提供权威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王先生系天津市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该房屋因当地河道治理工程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因征收双方就补偿安置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项。
2025 年 4 月,当地镇人民政府先后向王先生送达《限期签订协议通知书》《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单方确定补偿标准,同时要求王先生 3 日内腾房搬离,声明逾期未搬离视为放弃房屋及院内物品。同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房屋属违法建筑为由作出相关限拆文书,案涉房屋于 2025 年 5 月 7 日被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镇政府无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文书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启动司法救济。针对执法局的违建认定及强拆行为,另案已确认违法。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收到案涉通知书后,王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2.律师梳理案件核心违法点,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
3.诉讼过程中,区执法局主动撤销违建相关文书,另案已生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4.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方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抗辩理由
一是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法定征收部门作出,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对应法定职权,案涉补偿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二是限期搬迁通知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程序,3 日的搬离期限明显不合理,直接剥夺原告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三是文书事实认定不清,未完整核算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缺乏合法依据;四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
2.被告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辩称其作为属地政府,负责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与搬迁通知;主张补偿标准符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限期搬迁系推进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津 0115 行初 89 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征收补偿纠纷
原告:王某(天津市村民)
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杨阳、陈杰、陆吉芬(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镇政府不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构成超越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并非法定的补偿决定作出机关,其自行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该部分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二)限期搬迁通知作出主体越权且程序缺失,内容违法
限期搬迁通知直接为当事人设定腾房义务,对财产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必须由具备法定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镇政府不具备对应执法权限,且未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权利,限定的 3 日搬离期限明显不当,该限期搬迁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同文书包含多项独立行政行为的,可分别作出裁判
案涉通知书同时包含补偿决定、限期搬迁两项独立行政内容,二者可分且违法情形不同。人民法院可对各项内容分别审查裁判:对具备可撤销条件的补偿决定内容判决撤销,对已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撤销必要的搬迁通知内容判决确认违法,无需对整份文书统一裁判。
四、一审完整判决结果
1.撤销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中关于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内容;
2.确认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中关于限期搬迁通知的内容违法;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地补偿决定法定主体规则
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法定职权,自行作出的补偿决定因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要点2:限期搬迁职权法定规则
责令被征收人限期腾房搬迁的文书,必须由具备法定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乡镇政府无权自行设定搬迁义务,否则相关内容违法。
要点3:混合文书分别裁判规则
同一份行政文书包含多项独立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可对各项内容分别审查,对应作出撤销、确认违法等不同裁判结果。
要点4:涉征收违建审慎认定规则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筑时,必须综合考量房屋建设历史、产权来源、使用情况;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得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直接认定为违建,调查不充分作出的限拆决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要点5:超越职权行政行为效力规则
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无需履行文书载明的义务。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收到文书先核查作出主体资质
拿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限期搬迁通知时,第一时间核对落款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均无权作出正式征地补偿决定,主体不适格的可直接主张越权违法。
(二)同步核查文书程序保障情况
查看文书是否载明补偿明细、事实依据、法律条文,是否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期限,缺失任一要素均存在程序违法瑕疵。
(三)警惕以拆违促征收分路径维权
征收期间同时收到违建认定、限期拆除文书的,不要混淆程序,针对补偿决定和违建认定分别提起救济,避免因自认违建丧失征收补偿权益。
(四)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补偿决定、限期搬迁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违法文书,避免超期导致文书生效被强制执行。
(五)房屋被强拆后分两步主张权益
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锁定责任主体;再针对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确保房屋、附属物、停产停业等财产权益得到全面救济。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天津农村集体土地住宅征收典型维权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决定与限期搬迁文书的法定职权边界,乡镇政府无权自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主体不适格、程序缺失的征收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违法内容,同时警惕征收过程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操作,分路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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