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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认定程序违法
已被浏览4329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8/11/0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87行政机关超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认定程序违法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超过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行为违法。


标签: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田某等人于2017年4月8日向孟津县住建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某建设公司违法开工,但住建局一直未予以立案查处,田某等三人向孟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城住建局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孟津县政府驳回了田某等人的复议申请,田某等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如需补正材料的,该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孟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已超出了法定的办案期限,判决孟津县政府办理行复议案件超期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超过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行初29号“田登明、史学超等与孟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见《田登明、史学超等与孟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卢鹏,人民陪审员曾凡玉,人民陪审员王秋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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