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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逾期提交证据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
已被浏览4279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11/07
关键词 确认违法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逾期提交证据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


188行政机关逾期提交证据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由此判决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标签:逾期举证| 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赵某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并一直在此居住。某乡政府没有法定职权、未经法定程序,即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就组织人员对赵某房屋进行强拆。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审理中,被告提交证据,原告以逾期举证不予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视为无证据,且被告没有法定职权,未经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举证,原告不予质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视为无证据。


案例索引: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行初161号“赵新会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管理案”,见《赵新会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宫卫红,代理审判员江磊,人民陪审员谢鑫),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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