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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已被浏览2020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 2021/02/12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九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193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屋征收人应从实质上告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而非剥夺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标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案情简介:被征收人李某名下房屋座落于玉亭镇,属于征收范围内。余干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干府字(2017)34号余干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情形,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此,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的,其有申请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本案中征收人虽名义上告知原告可以进行补偿方式选择,但实质上因未告知两种补偿方式的具体内容,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于自己有利的补偿方式。


实务要点:房屋征收人应告知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未进行选择,不能视为其放弃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应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11行初35号“李雪文与余干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见《李雪文与余干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郑晓霞、审判员董有生、审判员余细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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