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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中村改造叫停指挥部临时建筑的认定
已被浏览4772次 作者:陈伯文 更新时间: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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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认定了之。李某等11人皆为太原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某区政府告知包括李某等11人在内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某区政府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指挥部作出《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认定李某等11人合法拥有的房屋为临时建筑,并按临时建筑处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等11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介入此次临时建筑认定一案。


太原城中村改造叫停指挥部临时建筑的认定


经律师指引,2016年6月13日李某等11人一纸诉状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指挥部2015年作出(第十六号)公告确认房屋为临时建筑的行为。


区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是由指挥部确认为临时建筑,和区政府没有关系,故法院作出(2016)晋03行初16号裁定,驳回了李某等11人的起诉。


李某等11人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03行初16号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仍应由晋源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等11人起诉时是分别起诉的,且诉讼请求不同,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合为一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2016)晋03行初16号裁定。


经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高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晋源区政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被诉行政行为的对象直接针对的是上诉人李某等11人的房屋,原审法院对本案应分别立案审理,故2017年7月17日裁定撤销(2016)晋03行初16号裁定,并指令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17年11月23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指挥部在村委会、村改制董事会同意的基础上,对李某房屋认定为临时建筑,并无不当,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晋03行初407号判决,再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等再次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指挥部没有查处和认定临时建筑的权利,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且根据太原市规划可知,李某所在村落己划入城规划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有权认定为临时建筑并进行处罚。故无论是区政府还是指挥部均无权作出临时建筑的认定。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指挥部公告2015年(第十六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


从2015年指挥部作出公告认定临时建筑开始至2018年5月8日省高院作出了(2018)最高法行再85号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8年6月31日省高院作出(2018年)晋行终291号的判决,撤销了指挥部公告2015年(第十六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性质认定的通知》。


律师观点: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被拆迁人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历经四年时间从2015年至2018年6月,李某等11位当事人在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律师、马娜律师的指引下,终于看见了法律的公正,法律的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定、判决让人民群众真切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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