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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已被浏览2403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8/12/10
关键词 拆迁安置房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突飞猛进,这导致了房屋拆迁呈现出快速上升的状态。在离婚案件中,房屋问题又是离婚双方的“必争之地”,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会产生诸多房屋分割的问题。今天我们主要来讲讲一方个人婚前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在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出于城市建设、土地规划的需要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征收并拆除,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提供原住址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对于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离婚时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先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某棚户区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与该夫妻就被告婚前个人的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告共同交纳了房屋差价款12805元,并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后原告被告离婚,原告诉被告,要求对位于该拆迁安置房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


离婚时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婚前房屋拆迁后进行产权调换后获得的。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基本一致,相当于等面积调换。该房屋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对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房屋差价款12805元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的附属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从判决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被拆迁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归该方个人所有。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的财产权属认定采取的一般原则是:主要依据婚姻登记的时间,次要依据财产属性。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原则一般有:


  •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9 条第1 款、第39 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 条第1 款的规定,若是夫妻双方就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及分割签订了协议,法院在审查之后确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房屋的分割依据应为当事人的协议。


  • 婚姻法优先原则

现行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夫妻关系的本质,使夫妻生活达到财产利益与身份利益的趋向合一,有助于夫妻生活的和谐,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在不违反现行法的前提下,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财产让与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优先于物权法的规定。即在离婚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以结婚登记时点为分水岭来认定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 条确立了离婚时财产在夫妻之间分割的两大原则,其中包括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离婚时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除了上述原则之外,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拆迁安置房时,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和成分比较复杂,法院还会具体考虑夫妻对拆迁安置房是否有出资以及出资比例;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大小是否与人口因素有关、是否包含扩建和添附的部分等因素;并且会注意保护与被拆迁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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