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B市S区某小区建设项目拆迁,马某与郭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由于不认可补偿标准,二人未与拆迁人Z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2008年9月14日、马家与郭家屋内空调压缩机与一条黑贝狗无故丢失。11月,两家大门无故被拆除,窗户玻璃均被毁损。同时断水断电。而此后,两家每日均会接到威胁电话,要求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2008年11月8日,马某与郭某向当地派出所申请了人身财产保护。向S区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责令拆迁人恢复供水供电并予以行政处罚。之后,事情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严重。俩家继续丢失物品并且财产遭到不同损毁。
2008年11月下旬,马某与郭某将S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009年2月,法院判决马郭败诉。
另外,提交至S区建设委员会的《申请书》书面答复称“拆迁区域供电线路与供水管道均已破坏,无法修复。二人不服,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S区建设委员会责令拆迁人恢复供电。
凑巧的是,马某与郭某二人也是拆迁公司的员工。2009年7月,二人被辞退。理由是未签订拆迁协议。二人随后申请仲裁,仲裁庭采取z地产开发公司的理由(金融危机的影响无法安排二人工作)驳回二人的仲裁请求。2009年9月,二人起诉,称被告在仲裁中的理由与单独辞退二人无实际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2010年7月,马郭二人以z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供水,并就打砸破坏行为承担报害赔偿责任 2万元。通过充分举证,后法院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详解:
任何一种逼迫拆迁手段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同样的禁止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相关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侵害公民权利的打击力度。
截止目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系统、成熟。其中,第三条规定,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环境保护、空置房屋管理等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加快拆迁工作进展,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做好现场公示,做好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暂未拆除的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确保未迁居民正常生活,特别是应当保障未迁居民正常用水、用电、上下水畅通和交通无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从被拆迁人或者被征收人的角度而言,如遇到逼迁行为,应当有意识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充分运用三大诉讼教济途径:
1、如果逼迁行为由主管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实施征收的单位作出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2、如果逼迁行为由开发商等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为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法》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损失。
3、如果逼迁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财物损坏等刑事犯罪的,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请求刑事立案。并依据当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请求对逼迁行为进行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