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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听取陈述申辩是实施强制拆除前的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2203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2/16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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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听取陈述申辩是实施强制拆除前的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直接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标签:强制拆除 |陈述申辩 |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周某在苍南县拥有房屋。2016年8月11日,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述房屋门上张贴通知,限周某于8月18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房屋。2016年12月2日,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在上述房屋门上张贴危房通知,限于3日内自行腾空。2016年12月6日,上述部门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上述房屋,周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三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鉴于涉案房屋已实际拆除,被诉房屋强制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案例索引: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行初140号 “周义案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行政强制”一案,见《周义案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马永利、审判员诸智影、人民陪审员戴艾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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