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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权
已被浏览2013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4/13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四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49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权


——房屋拆除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听证是重要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标签:房屋拆除|听证权利|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湘潭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湘潭市某村拥有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2013年10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公司所在土地。2015年9月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要求某公司拆除其厂房,某公司不服,申请进行听证。2015年10月,湘潭市城管执法局对该公司所建厂房及附属设施组织听证,但该公司未参加听证。2015年11月,湘潭市城市管执法局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十五日内拆除上述建筑物,某公司不服,再次提出听证申请,但相关单位没有组织听证。2016年该公司所建厂房因另案由人民法院执行拆除。该公司遂起诉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华强电器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后,于2015年10月3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该申请书已于10月31日投邮,未超过该告知书所确定的三日的期限。尽管该申请书是在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第二天才到达被上诉人处,但并非由于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房屋拆除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听证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从严格依法行政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出发,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可能地保证上诉人华强电器有限公司的听证权。二审法院判决确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实务要点:房屋拆除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听证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从严格依法行政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出发,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可能地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


案例索引: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行终179号“上诉人湘潭市华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局和行政执法局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见《上诉人湘潭市华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局和行政执法局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谢颖、审判员康婷、代理审判员赵祝),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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