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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2179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9/04/20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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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标签:行政行为|举证责任|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张某房屋位于郓城某工厂院内,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因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张某房屋所在的居民楼实施强拆。张某认为县政府强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于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故,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行初379号“张瑞丽与郓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见《张瑞丽与郓城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天正,代理审判员陈士安,人民陪审员刘锐),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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