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1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需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基于公共利益。
标签:法定程序|公共利益|相应证据
案情简介:张某是叶园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张某下发了征收决定,但无任何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和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需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首先,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其次,补偿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最后,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上述程序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先依法经过批准,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行为基于公共利益。
案例索引: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初209号“张忠刚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见《张忠刚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何彬,审判员宋冲,审判员苏刚强),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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