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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1547次 作者:张双艳 更新时间: 2019/04/28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五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3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应提供相应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


标签: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证据材料


案情简介:周某等人在西安市某村均有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例入征收范围。为了解该项目方案,周某等人向市城改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办告知“此方案文本属大兴新区城改办制作,请向大兴新区城改办咨询”,周某等人不服提起复议,被复议决定维持。故周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告知书。


法院认为:市城改办在庭审中未提交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政府信息系由大兴新区城改办制作的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说明大兴新区城改办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故市城改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市城改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市城改办就周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以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正当的依据,否则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陕7102行初608号“周文龙等13人诉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见《周文龙等13人诉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员张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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