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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代拆迁,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法院确认违法我为什么还要上诉?
已被浏览2250次 作者:渠旺鑫 更新时间: 2019/04/25
关键词

对于当事人的房屋来说,判决限期拆除决定“确认违法”、“撤销”有什么影响呢?为什么在限期拆除决定已被判违法的情况下仍要上诉,要求撤销?在何种情况下上诉请求会被支持,二审法院审查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且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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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点】限期拆除决定书确认违法和撤销,所获补偿款大不同

【项    目】棚户区改造

【地    区】河南省周口市


【案例背景】

袁女士在河南周口建有房屋,有村镇建设审批表和乡宅基地审批表,案涉土地和房屋在2017年8月25日启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在2018年4月8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公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细则中写到“房屋征收过程中,凡属两违建筑的,根据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建筑的处理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建筑专项行动的通知,依法拆除,不予补偿”。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违法建筑,征收部门将不予补偿。


但是2018年4月16日市规划局在袁女士家门口张贴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规划书中将袁女士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万万没想到有村镇建设审批表和乡宅基地审批表的房屋,竟然会被认定为“违建”!


2018年7月6日被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数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联合拆除,房屋和室内物品完全损坏。袁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局没有保障袁女士的陈述申辩权,而且房屋已经被拆除,从而判决确认周口市规划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并没有撤销对袁女士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为此袁女士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期律师:赵凤梅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多年的教师工作经验和十多年的诉讼工作经验。


擅长:理论功底深厚,能针对案件的特点做出有特色的承办案件,耐心细致,能通过开庭及谈判效果,让当事人觉得安心,放心。




【盛廷普法】


首先,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根本目的体现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即以拆违代拆迁,进而达到不赔或少赔的目的。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需要报省级以上政府审批。在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同样也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十)项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更加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于袁女士这个案子,本来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基本确定了补偿范围,在实施补偿时,被征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可能少赔或不赔。所以违法建筑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对限拆决定的判决若仅是程序违法,而不撤销的话,到了赔偿程序法院往往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或被支持的赔偿请求范围和数额与当事人的希冀差距甚远。


而如果违法建筑的认定被法院依法撤销,当事人的房屋就属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在要求补偿或赔偿时,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相比违建来说可以拿到合法合理的安置款。


总而言之,房屋是否是违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遇到袁女士这种情况,一定不能止步于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判决违法,不能让我认为“官司打赢了,我的房或者安置款就保住了”。保证从根本上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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