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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倒计时20天!哪些事情是你必须了解的
已被浏览1575次 作者:刘舫汝 更新时间: 2019/04/25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年,在实施近11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迎来了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4月15日公布,自5月15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对于正面临征拆的被拆迁人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并不陌生的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征拆双方地位不对等,可能造成被拆迁人获取信息不及时,当被拆迁人想了解征拆手续文件时,就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此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对被拆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究竟能给被征收人带来了哪些好处,被拆迁人又需要重点了解哪些变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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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盛廷律师接到的咨询中,经常有被拆迁人询问:“律师,请问我应该了解什么信息呢?”


针对这种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时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这就大大降低了被拆迁人维权的时间成本,修订前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但未对作出答复的时间作出规定,甚至个别部门直接无视拆迁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


而此次修订的《条例》就要求行政机关要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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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修订后的《条例》直接扩大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政府应主动公开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可以让大家更快、更全面的了解到自家征拆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也能掌握主动地位,不再因信息不明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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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扩大了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情况,将不公开的信息界定在了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等。


由于修订前的《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现象广泛存在,致使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这也导致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申请困难,个别地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有一定的范畴和限制,但这不应该成为被拆迁人合理了解拆迁情况的“阻碍”。


本次修订就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同时,对当被拆迁人遇到不公开的情况,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


总之,修订后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即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这就满足公众知情权,更方便大家监督政府权利和行为。



在征地拆迁中,需要最大程度了解拆迁的进度与实际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才能进一步采取维权措施,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维权中必不可少。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随着法律修订越来越完善,盛廷律师也建议广大被拆人,在面对拆迁困境时,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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