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利益家庭分配,因涉及宅基地管理、不动产权属、婚姻与家庭、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户口与居住权等多重法律关系,使得该类案件变得繁杂而凌乱。
法律是要应用于实践的,相关司法实务中,一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又显得不具操作性。径自适用,得出来的结论又让双方难以接受,徒增诉累。
合法拆迁中,征收方是基于什么因素给与了被征收方补偿,这些补偿和户口又有多大关系,以至于最终又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亟待解决。
一、同居共财,我们千年的习惯法
如滋贺氏所言,共居共财,为家庭成员中“每个人的劳动所得全部放进为了全体成员利益的家计形态中,且同居的每个人的生活中必要的消费亦全面地由共同的会计来共计,剩余所得作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即家产加以积蓄。
唐宋以来,古代政府不鼓励分家,催生了家族共产、同居共财制度的诞生和延续。现如今,如唐宋那样的大的家族虽已远去,但“家族共产、同居共财”等习惯法在民间和国家法层面依然有很强的影响力,如民事案件中的“同居析产纠纷”。
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不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一般都以户为单位共同使用、所有,在某种程度上,为同居共财理念的延续提供了强大的制度基础。
且“同居”一词,是法律概念,而非事实概念,同一个家庭亦完全可以分宅居住而不影响同居关系的认定,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中亦采取该种认定方式。所以,同居共财并不局限在农村,在城市中依然适用。
二、有户无产,我们可以多大保障
常常会有人提问:仅仅拥有户籍,而不拥有产业,是否可以分得征拆中家庭所获得的补偿呢。
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做一下区分,他们分别为“补偿”和“安置”。
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产权的补偿;而安置,则是对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的保障,一言以蔽之,安置解决的是居住权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主要系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价值,而与户籍无关。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复核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可见,对于面积小人口多的情况,可通过住房保障制度解决。
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等规范性文件,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亦与户口无关。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和平价购买安置房等要求安置的权利。但因为,实践中补偿利益与安置权利又往往相互掺杂在一起,使得家庭财产分割又变得错综复杂。
三、居住权,我们的权利是否可以变现
上文提到居住权问题。
居住权,系所有权的派生,只有房屋的产权人与其允许居住的人才有居住权。产权房中拥有户口的一方除非其本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否则户口与居住权没有必然关系。
如产权变更后,前产权即使户口仍在原处,亦不享有前房屋的居住权;新生儿出生虽未取得户口,但不影响其居住权的产生;户口挂靠等,也仅仅是因为户口进行了变更,并不享有因所有权所派生的居住权。
所以,关于户口与征拆利益的关系,可归纳如下两点:
如征拆前其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允许而获得了居住权,可以酌情获得部分征拆利益,以保障其居住权,维护公序良俗。
如征拆前其仅因户口在被征拆房屋处,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的允许而获得居住权,如允许其分割拆迁利益,则无疑是对所有权人处分权的僭越。
近期,盛廷办理的一起涉及征拆后利益的分家析产上诉案,以“调解方式”为我方委托人迎来了全满的结果。
附调解书尾页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