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婚姻破裂时,财产分割协商无果往往是双方走上法院的重要缘由之一。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某些家庭在征地拆迁中会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笔拆迁款,往往会出现争议,甚至发生纠纷,产生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若婚姻关系破裂,对由此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夫妻平等享有相应权益,当然不排除个案中会对某一方进行特殊照顾。至于何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具体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例如,婚后,配偶甲的母亲死亡,甲在其母亲死亡后从其母亲处继承取得的房屋份额,在其母亲生前并未明确指定继承人,甲及甲妻之间又无特别的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结合相关法律,该房屋份额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应产生的拆迁利益也为双方共有。
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纠纷都是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或土地婚后取得安置补偿款,这一部分款项如何分割?总的来说,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或土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拆迁款,但因其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仍为婚前个人财产,因而另一方通常没有分割这部分拆迁款的权利。但是,对于婚前房屋,婚后双方在此基础上建筑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对于共同建筑部分的相应权益。
例如,刘某婚前财产即从1998年9月3日土地使用权证上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16.08㎡,而2015年12月31日还房安置协议上反映的房屋拆除面积为466.62㎡,即婚后共同建筑面积为250.54㎡,该部分应属共有。
此外,各地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尽相同,除却一部分是按照原房屋面积计算拆迁补偿款,对于这一部分,并非婚前财产所有者的另一方通常无法获得补偿款。
另一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是按照人口数来计算,此种情形下,并非婚前财产所有者的另一方通常可以主张将他作为安置对象,属于他的那一份补偿,但最好提供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有补偿款项的具体计算明细或者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补偿款项的具体组成以支持作为安置对象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否则可能难以得到应有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仅及于作为实际安置人口所享受的安置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取得的拆迁款,则双方平等享有相应权益。若拆迁补偿款项包含配偶一方作为安置对象,则配偶一方也有权主张该部分安置补偿款。当然,以上主要谈论的是法律层面如何分配的问题,实践中夫妻双方最好的方案当然是协商解决相关财产纠纷,尽量避免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