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者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难问题,基于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成员参考相关法律、搜集相关案例,并就征收拆迁相关裁判观点召开了学习讨论会,总结了以下6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及裁判观点,分为两期予以推出。
本期干货
1、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
2、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3、在征收拆迁中对非诉执行的救济
1、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类无证房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
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2、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条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拆除权,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是有关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前提条件。
法院观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2015)行提字第28号】
3、在征收拆迁中对非诉执行的救济
据以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的判决书判决维持或确认有效的,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终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当事人据以执行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合法性审查的,法院直接根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不存在应予撤销之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准予执行的原裁定,并驳回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
被征收者为更好维系自身权益,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以上裁判观点,可以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