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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新农村拆迁规划拆迁补偿的区别
已被浏览3805次 作者:小灵 更新时间: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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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引

河南省某村2012年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拆迁,整村拆迁推行合村并点项目,村委会给农民每户每套房子仅补偿13万元,去购买村委会集中建设的社区安置房,安置房750元/㎡,安置房面积分别有180㎡/套,240㎡/套和280㎡/套且均为毛坯房。农民们仔细算了一下账,发现接受补偿后根本买不起安置房,也搬不起家,所以村里大多数人都没有签协议,也没有搬家。2018年S3**省道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该村部分农民的房屋。


这个时候,S3**省道项目拆迁方不谈拆迁补偿,而是村委会出面以合村并点的补偿标准给予涉及到S3**省道项目的农民补偿,要求农民腾房腾地,甚至有非法强拆、断路断电的情况出现,农民们到底应该依据哪一个标准进行补偿?新农村建设拆迁与S3**省道项目建设拆迁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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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进行,与征地拆迁“傻傻分不清楚”的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也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积极推进,通过旧村拆并、新村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提高农民居住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接下来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罗列一下二者的主要不同


比较项政府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拆迁
强制性国家征收强制性拆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
依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及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目的公共利益需要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
拆迁与被拆迁主体政府所属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二者之间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成员,二者之间是平等协商的关系
补偿安置模式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一般采取市场评估的办法,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或产权置换;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主要是货币补偿结合产权安置模式一般是统拆统建,即房屋的置换,也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自拆自建、货币补偿、置换股份等模式。
拆迁后农(居)民的去向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后,基本上不改变原居民的生活方式;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后,农民得到了专门的安置,从早期的进厂安置,到货币安置,再到现在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城镇,农民变成市民,融入了城市(城镇)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后农民基本上不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仍然依赖于土地,原有的各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



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是其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因此,对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关系其最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回到开篇案例,河南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拆迁,部分农民又遇到S3**省道建设项目拆迁同时进行。


  • 新农村建设拆迁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

  • S3**省道建设项目拆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拆迁,给予被拆迁农民合理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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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意见强调“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二、国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三条: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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