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九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94行政机关未经领导讨论即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在无法组织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调解时,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就做出了拆迁裁决,这个行为违法
标签:拆迁|评估|违法建筑
案情简介:
黄某是浙江省某村村民,某市管委会接替承担拆迁任务,对黄某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黄某认为拆迁主体不适格;拆迁许可申请不合法定条件;拆迁许可证违法、过期且未依法公告;评估机构选择未征求意见且评估不完整;产权调换不明确。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拆迁裁决。
法院认为:
黄某是浙江省某村村民,某市管委会接替承担拆迁任务,对黄某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黄某认为拆迁主体不适格;拆迁许可申请不合法定条件;拆迁许可证违法、过期且未依法公告;评估机构选择未征求意见且评估不完整;产权调换不明确。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拆迁裁决。
实务要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后,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书面裁决,这是程序规定。
案例索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行初44号“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案”,见《黄育清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麻永和、人民陪审员郭笑春、人民陪审员郑黎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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