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某媒体报道称,“北川已将通用机场项目可研评审请示文件,报送省发改委进行审批;同步启动北川通用机场项目立项请示程序,力争尽快完成机场立项工作。”报道透露,“下一步,北川将继续加快推进机场可研评审、立项、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实现2019年内机场开工建设的目标任务。”
作为专业拆迁律师,从这篇新闻中敏感的注意到一个关键词:“征地拆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面临拆迁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是,如果对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了解,被拆迁人往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知。在这里,我给大家普及一下征地拆迁中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项目背景
首先被征拆人在得知要面临征收拆迁时可以通过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等等各种方式来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背景,主要包括:
1、拆迁的主体。依据法律,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则一般是由市、县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集体土地上征收主体则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我们要了解到主持拆迁的主体是什么,是否符合规定。
2、拆迁的目的。确定征收拆迁后的用途,这有利于我们确定我们能够得到的补偿范围,有些用途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其后补偿的力度。
二、仔细研读公告
征收拆迁中最直接的让被征拆人了解到相关权利义务的方式就是公告,对于公告我们要关注的是公告的事项是否符合实际,公告发布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是否完整等一系列相关事项。一般来说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两种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公告
(1)市、县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2)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b、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1)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明晰自身权利
首先,作为被征拆人要明白调查评估工作是直接涉及到最终能够获得的利益多少的一个重要程序。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注意工作人员是否全部登记到位,是否存在遗漏项目,并了解评估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区别对待,是否和其他被征拆人一致。
其次,由于调查评估工作需要公平公正,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是由被征收拆迁人协商选定,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原则上评估工作是由一个评估机构完成,但是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三,被征收拆迁人拥有听证权。一般征收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然而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这实质上剥夺了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被征收拆迁人应当注意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使。
四、安置、补偿款额
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当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总而言之,作为被征收拆迁人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在面对拆迁时从容应对,避免落入拆迁陷阱损害自身权益。即使真的遇到损失,也不要因为对方是政府就望而却步,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来维护自身利益,不轻易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