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五条关于承租人的立法规定,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然而 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毫不留情的剔除了这部分内容,不对承租人做出任何立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数是依照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房协议作出判决,约定不明的,法院有两种判决方式,
基于法律规定,因其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关系或者不属于适格主体为由,不对其进行保护;
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适当保护(例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法与被征收人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承租人只能妥协吗?显然不是。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的征收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对其合法拥有的装修、修饰物进行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民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租赁债权物化的典型表现);
国土资源部 2010 年修订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该规定将“其他权利人”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弥补了法律规范对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以外利益相关主体关注的欠缺。通过这一规定能够看出,承租人是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法律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很显然,房租承租人此处所称的利害关系人。
因此,需要提醒承租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定要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对租赁期间遭遇拆迁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如明确约定装饰装修费、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如何分配。
如果对方不支付,承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违约责任。即便合同约定政府拆迁导致的补偿与承租人没有关系,那也要明确仅仅是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装修装饰等物品依旧要按市场价赔偿。
同时作为利害相关人,当得知承租房即被征收时,承租人还应当及时关注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案,了解自己在拆迁中所享有的权利,要积极参与征收过程,合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要牢记“先补偿后搬迁”是国家征收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没拿到补偿款前,有理由拒绝搬迁。
备注:本观点不讨论公有住房承租人、不讨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