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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意建养殖场属于违建吗?农村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吗?
已被浏览2001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08/18
关键词 养殖场拆迁

近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召开了案例分享会。针对各位团队成员展示的知识点,在此进行了一个总结。


下面介绍一下关于设施农用地的一些相关概念、信息及遇到征地拆迁等现实的法院认定。


1、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设施农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的规定,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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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虽然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是还是需要进行审批去行政机关审批备案的。


3、法院观点展示


一、未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审批手续,被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并拆除之后,因不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无相关赔偿请求权。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111号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本案中,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朝国土资行处字【2014】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龙城区政府拆除的朱占江家庭违建畜禽舍,属于经行政程序没收的违法建筑,该拆除行为虽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并不对朱占江家庭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提出补偿请求限于对法律规定的征收、征用等合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失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以行政机关具有补偿法定职责为前提,对于违法行为所致损失应当提出赔偿请求。


  • 龙城区政府实施的被诉拆除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朱占江认为其合法权益因此造成损害,应当提出赔偿请求,其虽诉请给予补偿,但实为赔偿请求,一、二审对其补偿请求予以纠正并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朱占江所提一、二审未对其补偿请求予以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二、设施农用地上附属物因不符合规划审批手续被拆除的,当事人对此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98号


法院观点:案中,张新印虽主张对其鸡舍予以赔偿,但因建设鸡舍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和申办程序,未取得规划许可(市区规划内),相关部门已在履行调查、勘测、公告、催告等程序后,由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虞城县住建局对该鸡舍进行强制拆除。对此,张新印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已经办理过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但是未实际按照设施农用地的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被行政机关拆除后不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偿。


案号:(2017)浙行申348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赔偿被拆除的房屋的损失。申请人所建造的涉案养殖用房违反设施农用地申报要求和耕地保护措施的承诺,既没有采用简易棚舍也没有采取其他保护耕地的措施进行建造,而是直接采用浇筑、破坏硬化土地的方式进行建造,其建设行为显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的审批要求。


故在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已经办理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对该建筑物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在此建议,如果您家的猪舍、鸡舍、看护房、大棚房等之类的是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的,首先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其次要按照保护耕地以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特殊要求-即不得硬化土地等进行建设。最后,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对你家房屋采取相关认定或者拆除之类的行政行为,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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