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的罗先生,十几年前开垦荒山、荒地,种植了苗圃,现因政府垃圾填埋场项目,被征去了5亩,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条件不合理,让罗先生很不满意,但罗先生对自己开垦的荒山、荒地是否应得到补偿又没有信心,同时签署了补偿协议。
像罗先生这样的情况还有,时间原因造就了很多开荒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的农户,因为某个项目被征收拆迁,影响自己的正常经营。
那么,农户们自发开垦的荒山、荒地究竟应不应该得到合理补偿呢?
一、 政府鼓励开发、利用荒地
国内最早的土地相关法律源起于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由于当时处于建国初期,对于土地的关注点主要在土地的权属,但即使如此,其中也提到了“解放后开垦的荒地…仍归原垦者耕种”。
后期,出台了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文件,正式的土地管理法,出现在1986年。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规定: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时的法条里没有明确个人可以开发荒山、荒地,但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扩大耕地面积是鼓励和支持的,这和国家重农护农的土地政策是一致的。
2004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八条里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在202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中,保留了上述条款。
从以上可看出,国家对开发荒山、荒地是持鼓励态度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开发荒山、荒地的农户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
二、 开发荒山、荒地需要符合什么程序?
1987年1月1日前的荒山、荒地被开发,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基本都是自发性、随意性的。而1987年1月1日以后,依照上文所提到的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在开发荒山、荒地之前,是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 什么样的荒山、荒地可以开发?
200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在202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中,保留了上述条款。
可见,2004年8月28日后开发的荒山、荒地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并符合环保政策。
四、 开发荒山、荒地建房,拆迁可以补偿么?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了,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可以被批准。
2014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02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也给出了同样的条款。
以上均说明,国家鼓励开发荒山、荒地,是用于农业生产,而非开发建设用地,因此,开发荒山、荒地建房,法律不一定会保护。
最后,给开发荒山、荒地的农户们几点建议:
1、已经开发的荒山、荒地用于生产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应该及时到所属县政府补齐批准手续;
2、不符合土地政策的开发,及时转型,避免遭遇更大的损失;
3、没有批准手续,但是开发荒山、荒地已经多年,用于农业生产的,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寻求法律的援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