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贺某家因城市规划面临拆迁,因与政府协商未果迟迟未能搬迁。贺某家的土地早已被开发商买下用于商品房开发,由于未能搬迁,开发商的建设项目也因此搁浅。开发商为了尽快开发,将贺某家外的电线杆、变压器拆了,还将其后院的种植的果树挖了,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还时常上门协商,贺某一家不胜其烦。
开发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与征收方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开发商背后的投资者就是征收方。
开发商会参与征收方与拆迁户的协商谈判,很多拆迁案件中最后支付补偿款的都是开发商,部分无良开发商为了压低价格降低成本更快的拿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不惜采取流氓手段对老百姓进行威胁恐吓。
面对开发商逼迫我们不禁要问开发商能动我家的房吗?如果开发商拆除我家房屋,作为平民老百姓我们该如何维权?
开发商能动我家的房吗?
(一)立法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
2011年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开发商参加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但是2011年1月21日之后,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生效实施,其代替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已经成为了历史,从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能实施房屋征收。立法将征地拆迁的权力把控在政府手上也进一步保障了拆迁户的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害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明文禁止了开发商参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同样对开发商的参与持反对态度。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二)行政强制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强制拆除拆迁户的房屋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并依照法定的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拆迁户的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必须是行政机关先向拆迁户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其后是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最后送达的是强制执行决定书。
因此,开发商作为民事主体无权拆除拆迁户的房屋。
如果开发商拆除我家房屋,作为平民老百姓我们该如何维权?
若开发商擅自拆除拆迁户房屋属于破坏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拆迁户首先应先打电话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其次是拍照录像留存证据,事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对拆迁户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